聚眾斗毆算危害公共安全嗎,聚眾斗毆算危害公共安全嗎聚眾斗毆是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一種行為,并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聚眾斗毆算危害公共安全嗎
聚眾斗毆是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一種行為,并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打架不算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與放火、爆炸、決水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程度相當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與財產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架與上述手段不相當,故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既遂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故意殺人罪應該注意的事項
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競合問題。行為人采用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殺人,這就形成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競合關系,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行為人是在故意殺人行為實施完了以后,為了消滅犯罪痕跡又實施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所觸犯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數罪并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打架不算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與放火、爆炸、決水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程度相當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與財產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架與上述手段不相當,故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爆炸罪怎么處罰量刑
1、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于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規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爆炸罪如何量刑要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交通治安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一)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于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三)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尋求新奇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故意殺人罪應該注意的事項
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競合問題。行為人采用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殺人,這就形成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競合關系,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行為人是在故意殺人行為實施完了以后,為了消滅犯罪痕跡又實施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所觸犯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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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頭條-聚眾斗毆算危害公共安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