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面臨征收,在補償沒談攏、未進行安置的情況下,征收方直接對百姓的房屋進行強拆,對土地上的青苗、樹木予以強推。面對這一堆廢墟,被
河北廊坊的邵先生在本村擁有合法土地并且持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兩年前,邵先生收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作出的《通知》,邵先生才得知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通知內容為:某工程是我縣重點民生工程,該工程涉及你戶部分承包土地需進行征收,為確保工程按時開工,請你戶及時到縣城南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辦理土地征轉手續,并領取補償款。
由于補償款過低,邵先生未簽補償協議,也未領取款項。
三個月后,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又再次給原告發出通知,再次通知邵先生辦理土地征轉手續,領取補償款并清理地上物,逾期未領取的,并告知,逾期未辦理,會將款項直接撥付給邵先生,同時將對地上物進行清理工程開工建設。
后,邵先生的承包地及地上物被強推。
強推的書面通知系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發出,圣運律師決定從這個切口入手,經調查發現,該開發建設指揮部屬于縣政府設立,并且通知中載明,“某工程是縣政府安排的重點市政工程”,律師表示,以此可知案涉征收項目由縣政府組織實施并統籌管理,征收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縣政府承擔。
依據最高法法相關裁判【(2018)最高法行再106號】可知:“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發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范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體實施。”
據此,圣運律師協助邵先生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程序。
辦案律師對此解釋:“本案中縣政府作為案涉征收項目的實施主體,其主張未實施案涉強推行為不能成為其不對該行為行為不負法律責任的理由,其在網站公示了征收項目信息,證明其知道案涉征收項目實施行為的存在,且縣政府并未提供系其他機關實施強推行為的有效證據,可以推定被告為本案責任主體。”
律師表示,征收過程中對補償、搬遷問題無法協商一致應當作出責令交地決定書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具有直接強推土地的法定職權。
根據案涉強推行為作出時有效的2014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縣政府未與邵先生就地上附著物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且未作出責令交地決定,直接實施強推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在訴訟過程中,縣政府辯稱邵先生未提供其擁有地上物所有權的合法憑證,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且縣政府沒有直接實施強推行為,不屬于適格的被告主體。
辦案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協助邵先生準備了周全的證據,包含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向邵先生作出的通知、土地強推前后的照片以及縣政府官方網站對于案涉征地項目的公示。以此證明邵先生確實為承包地的擁有者,以及強推行為的違法性。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縣政府強推邵先生承包地的行為違法。
律師提示大家,對于集體土地征收主體的推定,不能簡單機械地照搬法條,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過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關于征收事務的書面文件,確認好征收主體。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行使超越其法定職權的權力。如果您無法確定征收主體,建議各位在關鍵節點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咨詢,避免合法權益進一步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