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中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卷煙零售市場資源,規范卷煙零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卷煙零售市場資源,規范卷煙零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北京市海淀區行政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第四條 本規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據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不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外設置不合法、不合規的條件,保證煙草制品零售市場準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學規劃原則
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采取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方式,實現零售許可數量和質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務社會原則
履行社會責任,踐行控煙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滿足社會需要,方便消費者購買。支持社會就業,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均衡發展原則
把握供給側要素和需求側要素的平衡,堅持零售點分布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適時評估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定及時做出調整。
(五)信賴保護原則
對本規定發布前已依法核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調整的影響。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續申請的,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學校、幼兒園、少年宮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依法辦理延續。
第五條 結合城鄉建設規劃、經濟發展形勢、人口分布和卷煙消費需求等因素,將海淀區劃分為城市轄區、最小市場單元及特殊情形三種類型,設立不予發放、間距限制、最小市場單元總量+間距限制、最小市場單元總量限制四種合理布局標準。
第二章 布局標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
4.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5.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6.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還在有效期內的;
7.在幼兒園、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
8.經營場所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9.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11.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12.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13.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4.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5.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16.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
第七條 城市轄區內的道路、街巷、底商等公共區域,間距達到50米可設立一個零售點。
對不以經營煙酒糖茶及預包裝食品為主業,主營業務為餐飲娛樂住宿(屬于第八條第二項1、2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化妝品店、按摩推拿、藥妝醫械、中草藥售賣、寵物店、文化體育用品、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移動業務服務、網吧、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物流企業、洗滌護理、服裝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勞服、寄賣典當、古董店、汽車相關(維修、銷售、美容等)、傳真打印、照相館、成人用品店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與其他零售點間距應達到300米以上。
第八條 將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作為最小市場單元進行規劃。
(一)以下實行總量+間距限制,即總量控制的同時,與最小市場單元外部零售點及其內部零售點之間間距均應符合第七條的規定:
1.集貿市場、綜合型商品交易市場或專業市場批發區域內不予設置零售點;零售區域內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2個;
2.封閉式居民小區(相對獨立,設有門崗、院墻或其他隔離障礙)、行政村(自然村)內的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7個;
3.軍隊大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廠等相對封閉單位內的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5個。
(二)以下實行總量控制模式,即總量限制外,不受間距限制,同時,其他新申請時也不以其作為間距參照物:
1.綜合性購物中心、百貨商場經營面積2000-50000平米的,內部經營(不含沿街店鋪,下同)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3個;經營面積50000平米以上的,內部經營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8個;
2.城市轄區內營業面積在2000平米以上的賓館、飯店、酒樓、度假村、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獨立場所,內部經營的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1個,但煙草制品擺放或標牌設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
3.公園、旅游景點、火車站、交通樞紐內部經營的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3個;
4.商用辦公樓宇、寫字樓等建筑沿街商鋪已設立零售點的,內部不予設置;未設立的,內部設置總數不超過1個且應位于公共空間(三層以下)。
第九條 特殊類型規定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一)規定的50米可放寬至35米: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等弱勢群體和優撫對象,本人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持有有效證件,申請設置的第一個零售點,且僅限本人或直系親屬坐店經營。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不受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一)規定的50米距離限制:
1.因法律法規及政策改變、道路規劃、城市建設、新建學校、幼兒園、少年宮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2.在北京市范圍內連鎖門店總數達50家以上的連鎖便利店、超市以及經營面積1000平米以上的超市(加盟店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不受第七條、第八條的布局限制:
1.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直系親屬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
2.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及企業類型改變,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
3.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住所之間使用磚墻或鋼筋混凝土墻完全隔離。
經營場所不能將生活區與經營區、倉儲區完全隔離的,如:前后、左右、上下與門相通的隔間、閣樓、倉庫、房間等,均視其為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中“經營場所”是指可對消費者全開放的商品銷售和商品存儲場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儲藏室等;“固定經營場所”是指應具備對外正常經營、安全儲存煙草制品的基本設施和條件,不包括違法建筑、流動攤點、報刊亭、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也不包含無實際商品、無煙草制品展賣的場所。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較為模糊的,可以對其注冊地址進行細化,經營人取得許可后只得在細化后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對學齡前幼兒實施教育的機構。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各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以及零售點與學校、幼兒園、少年宮的距離測量遵循以下規則:
(一)零售點的測量起始點為消費者正常出入口中間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零售點間距離最近的出入口作為起始點(不包括員工通道、貨物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車場通道等)。
(二)學校、幼兒園、少年宮的測量點為未成年人進出通道口中間點,有多個進出通道口的,選擇距離零售點最近的進出通道口作為測量點(不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貨運通道、長年關閉的門等)。
(三)測量方式應當是從實際核準的申請人經營場所出入口中間點至進出通道口中間點,沿著行人所走的、符合交通法律法規規定或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的最近通行線路進行測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執法人員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斜穿道路。執法人員測量過程中,遇到臨時障礙物繞行的距離除外。
(四)特殊情形測量
1.遇到臺階時,應上行臺階(不繞行或從較遠的無障礙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臺階距離不予計算;遇到不同層時,樓層、電梯、步行梯高度、長度不予計算;
2.無固定出入口的,以其經營場所間最接近的位置開始測量;
3.測量路線中出現貨物堆積、車輛停放以及無規劃和無合法手續的臨時路障、臨時隔離等非常規、可移動物體等臨時障礙物的,距離不予計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達到”、“不超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海淀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海淀區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海淀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京煙海局〔2018〕28號)同時廢止。
法律分析:
煙草證辦理對兩店間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據: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法律分析:煙草證辦理對兩店間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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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北京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