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師案例釋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法律適用與爭議,【易律師案例釋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法律規則有沖突怎么辦? 【案件背景】2020年4月初,易律師在河北某地辦案,當時實施了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事情辦完以后,準備回北京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系由多個過程性行為組成的行政行為,制定征收補償方案、確定被征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等,均是市、縣級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前置階段性行為,不屬于最終的行政決定,不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有權先獲得補償,且對補償方式依法具有選擇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再2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滑玉惠,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伙發,北京樺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開元路8號。
法定代表人:丁文霞,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旻,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劉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國杰,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滑玉惠因訴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惠濟區政府)行政補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91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709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查明:滑玉惠系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南陽路房屋的所有權人。2013年11月22日,惠濟區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號《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通告》,對鄭州糧機家屬院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實施征收。案涉房屋在該征收決定的范圍內。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濟區政府強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滑玉惠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濟區政府強制拆除為由,訴至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2016年11月18日,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88號行政判決,確認惠濟區政府強制拆除滑玉惠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2017年8月23日,滑玉惠以郵寄方式向惠濟區政府提出《關于要求依法依規、依據鄭州糧機家屬院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給予補償安置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開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9:00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易律師案例釋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法律適用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