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女“隱婚”獲重婚罪,2005年8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以重婚罪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判處鄒-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古語說:“男人愛后婦,女人愛前夫。”現實中男性移情別戀犯重婚罪的比女性多,唯其如此,女性重婚更令人關注
2005年8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以重婚罪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判處鄒-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古語說:“男人愛后婦,女人愛前夫。”現實中男性移情別戀犯重婚罪的比女性多,唯其如此,女性重婚更令人關注。
35歲的北京已婚少婦鄒-芳(化名),在網上邂逅真愛后,為了既能和心愛的人在一起生活,又不會因離婚而影響孩子的將來,她編造未婚身份,并通過假證販子偽造結婚證。在同一城市安置兩個家,一面宴請賓客做新娘,一面又安撫丈夫,瞞過孩子。她日日祈禱,盼幸福更長,盼事情別穿幫,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丈夫身上,指望他能在穿幫前盡早答應離婚。
她能如愿以償嗎?她的愛情兩面戲唱了多久?
努力在危機中享受幸福的她曾安慰自己:“我是為了愛情才干的傻事,上帝會原諒的。”但丈夫、心上人誰能原諒她?
她說自己離婚數年,正在等待守護一生的男人
鄒-芳是北京某商貿公司的業務員,大專文化。1992年,經人介紹,22歲的她與北京某公司的司機李某相識。李某雖然只有高中文化,收入也不高,但為人實在,很得鄒-芳父母的賞識。交往不久,兩人便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同年結為夫妻。第二年,他們便有了一個兒子。
按理說,兩口子有一個穩定的家庭和職業,小日子應該過得溫馨甜蜜,風平浪靜,可鄒-芳是個性情中人,喜歡文學,向往浪漫的生活。而她的丈夫處事簡單,不懂得浪漫,不會呵護妻子,而且動不動就粗言相對。加之鄒-芳因為工作的關系,經常外出,接觸各類朋友,讓丈夫疑神疑鬼,常干涉她的自由,為此,兩口子經常上演口舌之戰。在失去和諧的家庭里,鄒-芳對丈夫漸漸心生不滿,覺得自己和他越來越不合適,多次提出離婚,但都被丈夫拒絕。考慮到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鄒-芳也未堅持離婚。
她與李某的婚姻走過了10年,孩子也已經長大,少了家務的拖累,她有了更多的空閑時間。她開始迷戀上網聊天。2003年的一天,33歲的鄒-芳在一個網站的交友版上認識了一個叫王-健(化名)的男網友。和他交流讓鄒-芳很開心,她慶幸自己找到了一個傾訴的對象,把自己的苦惱都告訴了王-健。而王-健也將自己的經歷和現狀如實相告。兩人頓生相見恨晚之感。在聊天中,鄒-芳了解到,王-健27歲,未婚,名牌大學畢業,老家在陜西農村,目前在北京一家IT公司工作,收入不錯。出于一種自私心理,鄒-芳隱瞞了自己的已為人妻人母的身份。幾次網聊后,兩個人很快就見了面。鄒-芳發現王-健不僅帥氣,而且很會體貼女人,各方面都比自己丈夫優秀,這讓她更加心醉神迷。
關于重婚罪的證據,首先最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證明是合法夫妻,也就是有結婚證,然后再證明對方和第三方有夫妻之實,這個不需要對方有結婚證,只要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就行,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事實婚姻,比如倆人經常在一塊住,別人都感覺他們是夫妻,比如生有孩子等等證據,當然他們如果通過非法手段辦有結婚證更好,這也是有利的證據。
重婚罪的后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男女怎么判幾年
構成重婚罪的,無論男女,各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重婚有兩種情況:
1、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記機關登記結婚;
2、其實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義和別人住在一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小三可不可以告已婚男重婚
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證據證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重婚罪成立的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①以夫妻名義;
②公開同居生活;
③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如果其僅是與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對外聲明是夫妻關系,則屬非法同居,雖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構成重婚罪。
一、離異有孩子隱瞞再婚算欺詐嗎
離過婚再結婚沒告訴男方算騙婚嗎離過婚再結婚沒告訴男方不算騙婚。騙婚一般是指行騙者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虛假的信息,如假身份證、假戶口簿等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騙取錢財的行為。離過婚的事實屬于個人隱私,可以選擇不告知。離過婚再結婚沒告訴男方算騙婚嗎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女子隱瞞多次婚史還有女兒這種行為算不算騙婚?
一、女子隱瞞多次婚史還有女兒這種行為算不算騙婚?
女子隱瞞多次婚史還有女兒的情況,并不一定構成騙婚行為,我國法律上的騙婚是欺騙者以詐騙錢財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結婚為誘餌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騙婚的概念,騙婚一般以詐騙罪論處。同時認定女子這種行為為騙婚還需要證據來進行驗證。要成立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財產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二、婚姻詐騙與民事借貸糾紛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普通民事借貸糾紛和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難以區分,對于借款后長期拖欠不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借款項,到期不能償還的,不能一概以詐騙罪論處,關鍵要看借貸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占有她人財物的目的。
判斷借貸人的主觀目的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一是分析借貸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如果借貸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如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遭遇不可抗力等,致使借款不能如期歸還,甚至無力償還,只要借貸人不抵賴債務,有積極償還借款的誠意,說明借貸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作為詐騙罪論處;對于編造假象,虛構實施騙取他人財物,由于大肆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不能按期歸還,且行為人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也欠缺歸還能力的,應按照詐騙罪處理。二是分析借貸人不能如期還款的態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騙,行為人騙取款項后,多數會攜款潛逃,且會有揮霍殆盡,賴賬不還等行為。而正常借貸糾紛的借貸人一般都會承認債務,有積極償還或準備償還的安排,即便有借貸人為躲債而外出,仍屬于借貸糾紛不能按犯罪處理。
對于子女隱瞞多次婚史的行為,顯然是對婚姻中的對方隱瞞了真實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法律上的忠實義務,但是否構成騙婚或者婚姻詐騙應當根據是否符合婚姻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定,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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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離異”女“隱婚”獲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