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參與嗎,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否參與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但另有規定的可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們法院直接受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
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否參與
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但另有規定的可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們法院直接受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偵查的相關知識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案件在偵查階段不是立案,但立案程序是偵查程序啟動前提。一般認為,所謂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由于立案具有特定的功能和活動方式,并有符合自身要求的報批制度、法律文書和處理程序,因而,立案程序向來與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一樣,被認為是我國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必經的啟動程序。以上就是我國和執法程序有關的法律法規之中,對于偵查階段是否在立案之前這一問題的法律規定了,可以看出來,偵查不是在立案之前。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第四十一條 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間該罪犯原判刑期屆滿的,在偵查階段由監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法律分析:是指犯罪的事實被發現,而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辦案機關就需要立案,對案件進行偵查,辦案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如果發現嫌疑人的,那么就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強制措施,以此來保障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順利進行。如果存在犯罪的事實,但是不需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那么不能夠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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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參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