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受案規定,北京市公安局受案規定主要涉及接受案件、審查、立案、偵查、破案、采取強制措施、繼續偵查完善證據、偵查終結以及移送審查起訴等環節。以下是針對這些環節的詳細解釋:一、接受案件公安機關在接到控告、自首、報案、扭送或其他形式的案
北京市公安局受案規定主要涉及接受案件、審查、立案、偵查、破案、采取強制措施、繼續偵查完善證據、偵查終結以及移送審查起訴等環節。以下是針對這些環節的詳細解釋:
一、接受案件
公安機關在接到控告、自首、報案、扭送或其他形式的案件信息后,應按規定接受案件。這是案件進入公安機關處理流程的第一步。
二、審查
在接受案件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會評估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是否屬于其管轄范圍。根據審查結果,公安機關可以選擇將案件移送至有關機關處理,或者決定立案偵查,也可能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三、立案
如果經過審查認為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公安機關會決定立案。立案后,公安機關將正式展開偵查工作,以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并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四、偵查與破案
在立案后,公安機關會進行深入的偵查工作,包括現場勘查、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等,以收集足夠的證據來支持案件的起訴。偵查過程中,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可以宣布破案。
五、采取強制措施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六、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即使已經破案,公安機關仍可能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偵查工作,以完善證據鏈條,確保案件的起訴質量。
七、偵查終結與移送審查起訴
當公安機關認為已經完成了所有必要的偵查工作,并收集了足夠的證據后,會宣布偵查終結。此時,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情況作出銷案決定,或者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充分且符合起訴條件,將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北京市公安局在受案過程中遵循一系列嚴格的規定和程序,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處理。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昨天,從北京市公安局獲悉,警方連續出臺了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實施意見、建設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加強刑事執法工作十項措施以及創新深化全警常態化實戰培訓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首次明確受案立案審查期限
圍繞:接報案、受案、立案三個重點環節
出臺:北京市公安局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實施意見及受案立案工作規定
改革重點:嚴格實行接報案登記制,特別是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做到“三個當場”,即當場進行受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回執。
首次明確受案立案審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最長可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進一步強化信息化支撐。充分發揮信息化手段,進一步調整優化受案立案網上審核審批流程、監督管理功能,逐步推動執法相關音視頻管理系統與執法辦案系統的信息關聯,確保執法辦案全流程網上運轉和可溯式監督管理。
二、建設執法辦案管理中心
推進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目前,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通州、房山、懷柔、密云、延慶及天安門等分局已陸續建成并投入使用。北京市公安局將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與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結合,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全方位、全流程、封閉式管理。在工作中,通過電話回訪、網上巡查、調取現場執法記錄、實地督導檢查等多種形式;完善“三個機制”,即定期預警通報機制、案件到期催辦提示機制、責任倒查追究機制,實現對受案立案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
三、十項措施加強刑事執法
北京市公安局制定出臺了《北京市公安局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推出全局加強刑事執法工作的十項措施。具體內容是:
1、證據收集
完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通過研究制定證據標準及法律適用的相關工作規范,嚴格規范取證程序,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完善證據收集及審核工作機制。
2、錄音錄像
完善現場執法錄音錄像制度。貫徹落實公安部有關規定,建立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勘查、檢查、搜查、辨認等進行現場執法錄音錄像制度。
完善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逐步實現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完善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工作機制。對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3、防止逼供
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
4、查封財物
健全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及處置工作機制。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妥善保管、隨案移送,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序、制度和機制。
5、移送證據
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調取、審核、移送工作機制。辦案單位應當嚴格依法調取技術偵查證據,規范移送審核程序,提供法庭審判。
6、嫌犯權利
健全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請權;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依法保障律師接受委托權、案件知情權、會見通信權、提出意見權等執業權利。
7、案件速裁
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制度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和辦理流程,推動各看守所加快硬件建設,為監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提供保障工作。
8、保護證人
建立證人保護制度,健全證人保護措施。制定證人保護相關工作規定,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9、鑒定作證
落實偵查人員、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進一步規范偵查人員、鑒定人出庭作證工作,加強專業指導和日常培訓。
法律分析:
刑事立案的具體判罰罪名有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等罪行,判罰標準根據不同的罪行,不同的立案標準以及判罰執行條件來決定,如犯搶劫罪、搶劫罪一次的,或者有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的,為藏匿贓物、拒捕、毀滅犯罪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的,有相關情形的應當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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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臨律-北京市公安局受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