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規定城中村改造按照先安置后拆遷原則執行,2022年現行有效,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 呼政發〔2010〕70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
呼政發〔2010〕70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市整體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實現“一核雙圈一體化”戰略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仍然實行村民自治和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村莊。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所稱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化要求,對城中村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四條 城中村改造應當以改善城中村綜合環境,完備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社區為目的,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
第五條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村改領導小組),作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領導機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四區政府和市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經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土地收儲、房管、公安、法院、民政、教育、衛生、社保、法制、農牧、林業、拆遷等相關部門組成,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城中村改造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村改辦公室),作為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四區政府應當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接受村改領導小組的領導,業務上接受村改辦公室的指導。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
(二)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可持續發展;
(三)統一規劃、整體改造、分期實施、完善功能;
(四)依法、公開、透明。
第二章 規劃計劃
第八條 村改辦公室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政府批準。
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為單位實施,進行整村整建制改造;有條件實施多個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村改領導小組決定合并改造;改造區域涉及舊城區的,應一并進行規劃,不留死角。
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須按法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九條 城中村改造實行計劃管理,全市統一計劃,分期實施,由內向外逐步推進,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優先改造。
第十條 市四區政府根據全市城中村改造計劃,制定本轄區城中村改造年度計劃,報村改辦公室匯總,經村改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章 方案制定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市四區政府組織編制,以行政村為單位,進行整村整建制改造。改造方案應滿足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統籌考慮村民安置、環境風貌和經濟發展等因素,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
第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方案應當包括改造范圍現狀、投資規模、清產核資、村集體改制與村民身份轉換、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含村民加入社保)、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方案編制完成后,由區政府報村改辦公室初審,經村改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原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改 制
第十五條 城中村改制是指由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改為社區居委會組織形式。
城中村改制應當堅持戶籍制度、管理體制、經濟組織形式和土地性質同步轉變的原則。
第十六條 實施改造的城中村,其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轉為城鎮居民。
第十七條 實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體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八條 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應當公示并經村民會議確認。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九條 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清產核資結果,自行制定資產處置方案和組建新經濟組織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條 城中村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范圍。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業崗位,應當優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條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礎設施納入市政統一管理范圍。
第五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三條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村民回遷房建設項目原則上先行單獨選址規劃,確保被拆遷人及早入住。舊村未拆除的,改造范圍內其他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由所在地的區政府會同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村改辦公室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為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區政府作為拆遷人應依法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
第二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必須嚴格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城中村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被拆遷人實行補償安置,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資金,由城中村改造投資人根據改造進度分期匯入市政府確定的市收儲中心資金專用賬戶,根據不同用途和整理進度分項列支,據實撥付。城中村改造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八條 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實行計劃管理。城中村改造土地儲備,納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儲備計劃;城中村改造土地供應,納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劃。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后土地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屬公共設施用地的以劃撥方式供地,屬經營性用地及安置村民生活用地的以出讓方式供地,村民回遷房產權為普通商品房產權。
第三十條 實施改造的城中村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的,根據城中村改造規劃要求,由市土地收儲中心依法收購或置換,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優先安排城中村改造項目,其中首先安排回遷房用地對農轉非指標的需求。并且在土地征收報批工作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優先辦理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全市土地出讓計劃中,優先安排列入計劃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供應,重點保障回遷房用地供應。回遷房用地出讓起始交易價按成本加政府必收費用確定。
第三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出讓收入凈收益部分,市、區兩級政府按照3∶7的比例進行分配。市政府分配部分優先用于下階段城中村的改造,滾動發展,逐步提高自主整理比例;市四區政府分配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回遷房建設項目稅費征收減免政策參照《財政部關于切實落實相關財政政策積極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區改造工作的通知》(財綜〔2010〕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自《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除市政府安排的重點項目以外,城中村內停止一切與城中村整體改造無關的單項建設活動,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區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城中村一切建設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制止轄區范圍內任何形式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為城中村改造提供治安保障。對于阻礙改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改造方案實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進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變改造方案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在實施改造過程中應當文明守法。弄虛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壞農村集體資產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條 在實施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財稅、城市拆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對城中村改造工作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家、自治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舊城區改造和中心城區范圍以外的城中村改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范圍改造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規定城中村改造按照先安置后拆遷原則執行,2022年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