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前所要思考的點,1、負擔房租的經濟能力。至于為什么把這點作為第一點來說呢,主要是因為這點很現實。兩人之間不可能希望某一方完全承擔租金的,畢竟現在的租金也不便宜,當把所有負擔都推給一方的話,會容易承受不起壓力的。2、確認這個人對你感情。真
1、負擔房租的經濟能力。至于為什么把這點作為第一點來說呢,主要是因為這點很現實。兩人之間不可能希望某一方完全承擔租金的,畢竟現在的租金也不便宜,當把所有負擔都推給一方的話,會容易承受不起壓力的。
2、確認這個人對你感情。真心愛你的人選擇與你同居,主要是為了能更方便地照顧你,兩人之間也能有個照應。而虛情假意的人提出同居,無非就兩點,一點是為了要你當免費保姆,還有一點就是便于得到性滿足。
3、確認這個男人是否愿意承擔生活家務。這點是已經同居后而后悔的女人經常吐槽的一點,就是自己的男友在同居之后家務活從來不做,洗碗、拖地這些事都得她自己做。每天下班都已經夠累了,還得回同居的家里做飯打掃衛生,真的很心累。
4、確認兩人是否做好情感磨合的準備了。要知道有許許多多的小問題,都會在同居之后暴露出來,因為同居生活就相當于展現了自己的生活習慣了。而且還有許許多多平時沒見過的缺點與面目,例如同居之后才發現他特別邋遢,或者是一個喜歡熱鬧而另一個喜歡安靜的環境差異等等。
一、夫妻一方出軌怎么辦
首先,對方的出軌行為的程度較輕,不構成重婚罪、同居等情況的,在面對此種情況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冷靜,吵鬧、發脾氣不會令事情發生轉變,若對方已經執意離開,或許平靜的解決事情的態度能為自己爭取較大的利益也說不定。得知對方出軌的,應該詢問原因,保持自己頭腦的情形,不可被對方花言巧語欺騙,謹防對方有非法的打算,如假意示弱,暗地轉移財產等,要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分析,若對方有苦衷,而你又對對方還有感情的,不妨原諒對方一次,再一起解決問題。倘若出軌一方執意離婚,已對你沒有感情的,若堅持挽回是沒有意義的,這個時候就和對方談談離婚的各種事項,談妥的,雙方寫好離婚協議書,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必要去挽回一顆對你死了的心,學會對自己好一點。
若在發現對方出軌時,其出軌行為已經達到法定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等情形的,在此提醒受害一方,沒必要再去試著挽回,離婚是首選。此時一般也是先協議離婚,若是對方不離又或者是對離婚的事項無法協商一致的,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并提交相關證據,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屬于法定的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肯定會判離,且這些情形受害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在分割財產時也可能多分。最重要的是,對方的出軌行為構成重婚的,已經觸犯了刑法,是會被判刑的。因此,受害方在面對此種情況時,離婚是肯定的,更多的就是要知道自己與對方在對離婚事項尤其是財產分割方面的談判中的優勢在哪里,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
同居關系的概念和內涵 如果想要對民事訴訟中的同居關系正確地予以界定,首先應明確到底什么是同居關系。對于同居關系的表述究竟含義是什么,目前我國一直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現代漢語詞典》中對同居解釋為:1、同在一處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一些法學專家給現代的同居這樣的定義:1、為了一定時期快樂的行為;2、試婚;3、不履行法律形式的事實婚姻。我國婚姻法中原無同居關系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將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表述為非法同居關系,該解釋在制訂后,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地受到各界的質疑。因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認識:處于婚姻關系之外的同居關系,還可以再具體細分為兩大類:即合法的同居關系和非法的同居關系。好像法院予以解除的,只是那種非法的同居關系,而對于合法的同居關系還是應該予以保護的。可是,我國又有哪種同居關系是法律明文規定了其合法性的呢就法理而言,法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既然法無明文規定,又何來非法呢法律沒有規定同居關系的合法性,但這也并不能反向推出同居關系就是非法的結論,所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非法”二字刪除,只稱為“同居關系”,然而該解釋中卻仍未對同居關系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同居關系是一個外延較廣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同居關系所指向的具體內容也都有所不同。比如從同居各方的性別出發,可以有同性之間的同居和異性之間的同居之分。從同居各方的婚姻狀況入手,又可以分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雙方對外所公示的關系來看,同居關系還可以分為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和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由此可見,同居關系的含義應包括廣義的同居關系和狹義的同居關系。所謂廣義的同居關系,是一種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從此含義理解的話,可以形成同居關系的情形很多,范圍也很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于廣義上的同居關系。而狹義的同居關系,則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一般人們講的同居關系問題,通常都屬于這種狹義的同居關系范疇,即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但卻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其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卻與婚姻關系有著相類似的特征。因此,無須特別說明,本文所分析的同居關系即是狹義上的同居關系。
1、在內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于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2、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
3、在經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么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于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
一、同居關系如何解除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效力,是一種事實關系。
同居關系的解除,分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中可能構成重婚罪,法院應當受理并予以解除。
2、同居期間沒有產生子女撫養以及財產糾紛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間產生財產以及子女撫養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
4、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形成事實婚姻的,人民法院應視為合法婚姻關系對待。該日期之后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同居關系是生活中常見現象,不受法律保護,因而也需要特別關注。而實踐中,需要處理同居方面糾紛的話,則就需要先搞清楚同居關系如何認定。要是無法認定男女之間存在同居關系的話,則是不能按照同居關系作出處理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同居之前應該考慮的問題
●同居前的問題
●同居的前提條件
●同居前的準備
●同居前后的區別
●同居前應該考慮的問題
●同居前需要考慮什么
●同居前的問題
●同居前要注意什么
●決定同居前的問題
●抵押條件要具備的內容,抵押所要具備的條件: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臨律-同居前所要思考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