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需要賠償,下列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需要賠償:1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2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3 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設區市應根據實
下列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需要賠償: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設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可以請求賠償下列費用: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費用;
4.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應當賠償以下費用:
1、生態環境損壞至修復期間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4、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需要的費用;
5、防止損害發生,擴大合理費用。
一、噪聲污染是多少分貝以上
噪音污染標準是45分貝到55分貝之間,超過這個標準的音量,即屬噪音擾民。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案的適用范圍
《方案》還明確了適用范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 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 侵權責任 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二、為什么要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三、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應當如何操作
(一)精準開展案件調查就是啟動索賠工作的前提,要確定賠償權利人。
(二)是確定調查內容,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針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開展案件調查,確定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包括損害發生的時間、發生的原因,造成生態環境哪些損害等等?最后形成調查報告和結論并據此確定賠償義務人,即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組織 。經過案件調查之后,有了明確的索賠對象,即為下一步開展磋商或訴訟,啟動生態修復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啟動索賠程序是對受損生態環境開展修復的保障。案件調查之后,根據調查情況分別處理。一是賠償義務人同意賠償權利人磋商提議的并編制了初步修復方案,賠償權利人就直接啟動磋商程序;賠償義務人主動表示對賠償相關事項進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啟動磋商程序;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調查結論和損害鑒定等無爭議的,可以簡化程序磋商,對有爭議的,則共同委托第三方組織磋商。二是磋商成功達成賠償協議的,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三是賠償義務人拒絕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達三次的,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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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和意義生態環境受到了損害,誰有賠償義務?誰有索賠權利?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在賠償權利人方面,2015年印發的試點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是省級政府。此次印發的方案則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這位負責人解釋,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面,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為了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對賠償權利人進行擴大。方案規定,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如貴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貴州省環保廳來進行索賠工作。方案同時規定,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此次印發的方案明確“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這份經過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如果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將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促進賠償協議落地。方案也明確,對于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環保部將積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扎實推進工作。在加強技術保障方面,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管理。同時,環保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推進解決各地在改革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方案》提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總體要求,即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案》提出了總體目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提到,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案》還提到,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哪些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需要賠償呢
●十大典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損失和費用的范圍
●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
●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十大典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損害包括什么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臨律-哪些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