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中的貓膩兒 ,你看穿了嗎?,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強制性。2、拆遷補償協議內容模糊約定,被拆遷農民拿補償困難。在現實中,拆遷方通常是給被拆遷農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遷協議預先設定好了,然后拿給被拆遷農民簽字。3、公共利益的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強制性。2、拆遷補償協議內容模糊約定,被拆遷農民拿補償困難。在現實中,拆遷方通常是給被拆遷農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遷協議預先設定好了,然后拿給被拆遷農民簽字。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遷農民損失擴大化。
現階段,農村拆遷的速度開始大幅度增長,其最終目的是將城鄉一體化,惠及千百萬農民。
然而,就眼下的實際拆遷過程來看,拆遷似乎對于農民并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
因為拆遷的每一個行政行為,每一個程序流程,都切實的關系著農民的直接經濟利益。
但農民的法治意識以及法律文化都還處在比較貧乏的階段,所以只要拆遷過程有一點點的不規范都會損害到農民權益。
那在農村拆遷中都存在著怎樣的的不規范操作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為您講述這農村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玩的“貓膩兒”。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強制性。
在農村拆遷中,拆遷方對農民說得最多的是:政策要求怎樣,政策是這么規定的......而很少談及法律是怎樣要求的。
聽多了,被拆遷農民也覺得是政策怎么規定拆遷就該怎么進行。
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能抵觸法律的規定。
拆遷也只有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被拆遷權益才能夠得到保障。
而政策大多是地方官員的個人決策,隨意性很強,很容易侵害被拆遷農民的利益。
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上跟被拆遷農民協商談判,吃虧的肯定是農民。
在現實的農村拆遷中,拿政策說事兒,卻也是常見現象。
在明律師提醒:
遇到拆遷時,被拆遷農民首先應該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
如《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等,在熟悉了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來對照地方政策是不是有與法律相抵觸的地方。
如果有,這將是被拆遷農民維權的和提高拆遷補償的切入點。
當然,法律法規是系統知識,被拆遷農民必要時可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
2、拆遷補償協議內容模糊約定,被拆遷農民拿補償困難。
與被拆遷農民直接經濟利益掛鉤的是拆遷補償協議。
協議內容決定了補償高低以及如何拿到最終拆遷補償的方式。
但在現實中,拆遷方通常是給被拆遷農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遷協議預先設定好了,然后拿給被拆遷農民簽字。
在這樣一份格式合同中,里面對補償金額、補償期限、履約形式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都只是一個范圍性的規定或者沒有規定,過于籠統和模糊,這對被拆遷農民來說是最大的風險。
在拆遷實踐中,確實也有很多因拆遷補償協議內容的不具體,導致被拆遷農民最后在補償問題上吃了很大的虧。
比如:選擇回遷安置的補償方式,最后拿到的安置房和當初協商的不一樣,房屋質量不合格、交房期限延期、安置小區與當初的規劃模板不一致......但這些在拆遷補償協議中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被拆遷農民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在明律師提醒:對于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農民一定要嚴格審查。
尤其是在細節方面,一定要簡捷、明確。
涉及到金錢數額的,一定要是具體的數字,而不能是一個概數范圍......如果有必要,被拆遷農民可要求自擬合同,不接受拆遷方的格式合同。
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遷農民損失擴大化。
在農村征收拆遷中,一般都是以“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征收......”為理由進行拆遷。
這個“公共利益”就像尚方寶劍似的,拆遷方想指哪就是哪,也就造成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現象,這在無形中最大限度的侵害被拆遷農民利益。
而被拆遷農民基本上都不知道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只知道因為公共利益我就必須得出讓房屋土地,而補償款卻會大大低于市場價值,這讓被拆遷農民大為惱火。
在明律師提醒:
目前,法律對“公共利益”也沒有具體的明晰,這也是導致在拆遷中拆遷方肆意界定公共利益的的根本原因。
前文提到要學習《條例》,條例中就有對公共利益的明確規定。
要么就不提條例,要么就不這么表述。
但是在地方上,如果是拆遷,公共利益必然應有一個嚴格的范圍限制供參考和實施。
如果拆遷方有濫用職權的嫌疑,被拆遷農民也是可以借此進行法律維權的。
上述是在農村拆遷中,拆遷方玩的最主要和最常見的“貓膩兒”。
被拆遷農民一定要嚴格審查,以防掉進拆遷方的“套兒”。
只有了解拆遷方的行為操作手段,被拆遷農民才能進行有效的維權。
農村宅基地是依據所在地的綜合地價進行補償,而房屋是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方法及標準主要分為三種:(1)貨幣補償,也就是直接用現金來進行補償;(2)置換安置房;(3)重新分配宅基地,補償房屋重建成本。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現階段,農村拆遷的速度開始大幅度增長,其最終目的是將城鄉一體化,惠及千百萬農民。
然而,就眼下的實際拆遷過程來看,拆遷似乎對于農民并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
因為拆遷的每一個行政行為,每一個程序流程,都切實的關系著農民的直接經濟利益。
但農民的法治意識以及法律文化都還處在比較貧乏的階段,所以只要拆遷過程有一點點的不規范都會損害到農民權益。
那在農村拆遷中都存在著怎樣的的不規范操作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為您講述這農村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玩的“貓膩兒”。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強制性。
在農村拆遷中,拆遷方對農民說得最多的是:政策要求怎樣,政策是這么規定的……而很少談及法律是怎樣要求的。
聽多了,被拆遷農民也覺得是政策怎么規定拆遷就該怎么進行。
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能抵觸法律的規定。
拆遷也只有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被拆遷權益才能夠得到保障。
而政策大多是地方官員的個人決策,隨意性很強,很容易侵害被拆遷農民的利益。
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上跟被拆遷農民協商談判,吃虧的肯定是農民。
在現實的農村拆遷中,拿政策說事兒,卻也是常見現象。
在明律師提醒:
遇到拆遷時,被拆遷農民首先應該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
如《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等,在熟悉了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來對照地方政策是不是有與法律相抵觸的地方。
如果有,這將是被拆遷農民維權的和提高拆遷補償的切入點。
當然,法律法規是系統知識,被拆遷農民必要時可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
2、拆遷補償協議內容模糊約定,被拆遷農民拿補償困難。
與被拆遷農民直接經濟利益掛鉤的是拆遷補償協議。
協議內容決定了補償高低以及如何拿到最終拆遷補償的方式。
但在現實中,拆遷方通常是給被拆遷農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遷協議預先設定好了,然后拿給被拆遷農民簽字。
在這樣一份格式合同中,里面對補償金額、補償期限、履約形式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都只是一個范圍性的規定或者沒有規定,過于籠統和模糊,這對被拆遷農民來說是最大的風險。
在拆遷實踐中,確實也有很多因拆遷補償協議內容的不具體,導致被拆遷農民最后在補償問題上吃了很大的虧。
比如:選擇回遷安置的補償方式,最后拿到的安置房和當初協商的不一樣,房屋質量不合格、交房期限延期、安置小區與當初的規劃模板不一致……但這些在拆遷補償協議中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被拆遷農民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在明律師提醒:對于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農民一定要嚴格審查。
尤其是在細節方面,一定要簡捷、明確。
涉及到金錢數額的,一定要是具體的數字,而不能是一個概數范圍……如果有必要,被拆遷農民可要求自擬合同,不接受拆遷方的格式合同。
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遷農民損失擴大化。
在農村征收拆遷中,一般都是以“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征收……”為理由進行拆遷。
這個“公共利益”就像尚方寶劍似的,拆遷方想指哪就是哪,也就造成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現象,這在無形中最大限度的侵害被拆遷農民利益。
而被拆遷農民基本上都不知道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只知道因為公共利益我就必須得出讓房屋土地,而補償款卻會大大低于市場價值,這讓被拆遷農民大為惱火。
在明律師提醒:
目前,法律對“公共利益”也沒有具體的明晰,這也是導致在拆遷中拆遷方肆意界定公共利益的的根本原因。
前文提到要學習《條例》,條例中就有對公共利益的明確規定。
要么就不提條例,要么就不這么表述。
但是在地方上,如果是拆遷,公共利益必然應有一個嚴格的范圍限制供參考和實施。
如果拆遷方有濫用職權的嫌疑,被拆遷農民也是可以借此進行法律維權的。
上述是在農村拆遷中,拆遷方玩的最主要和最常見的“貓膩兒”。
被拆遷農民一定要嚴格審查,以防掉進拆遷方的“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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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房屋拆遷中的貓膩兒 ,你看穿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