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對價協議2025,「裁判實例」對這兩份合同,以哪一份為準,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裁判實例】對這兩份合同,以哪一份為準編輯:伊路芳菲【裁判要旨】本案合同關系當事人雙方之間,為了同一件事情即房屋買賣,訂立了兩份性質完
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裁判實例】對這兩份合同,以哪一份為準編輯:伊路芳菲【裁判要旨】本案合同關系當事人雙方之間,為了同一件事情即房屋買賣,訂立了兩份性質完全相同的書面合同。兩份合同的標的均為買賣同一幢房屋,只是兩份合同約定的房屋買賣價款的金額差異較大,另外兩份合同的落款時間前后相距約20天,且兩份合同的內容各自獨立、互不牽連。面對這樣的案件事實,究竟哪一份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最后達成的意思表示?到底應當執行哪一份合同?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第一,不能簡單地以合同落款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判斷,不能以簽訂在后的合同作為當事人之間最后達成的意思表示。因為,在后一份合同中并未表明該合同是對前一份合同的變更或者取代。第二,應當根據當事人雙方就“為什么會形成兩份合同,或者這兩份合同是如何形成”問題的陳述,綜合分析哪一方陳述的事實更為符合客觀情況,或者客觀存在的可能性更大,從而作出取舍與判斷。【裁判文書】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黔06民終1182號上訴人(原審原告):邵文進,男,漢族,住貴州省思南縣思唐街道辦事處。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乾云,男,漢族,住貴州省思南縣思唐街道辦事處。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著成,男,土家族,住貴州省思南縣思唐街道辦事處。上訴人邵文進因與被上訴人寧乾云、張著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法院(2019)黔0624民初1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邵文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進,被上訴人寧乾云、張著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邵文進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寧乾云、張著成支付邵文進拆房款90,000元及利息,補償250平方米的房屋;2.案件受理費由寧乾云、張著成承擔。事實和理由:1.邵文進與寧乾云、張著成2007年3月15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007年4月1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均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房屋買賣合同》是因邵文進與寧乾云、張著成合作開發項目有利可圖,邵文進才以低價將該房屋出賣給寧乾云、張著成,后邵文進退出合作項目,因而2007年4月1日重新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變更了房屋買賣的價款;2.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為508.3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為394平方米,有五間門面,位于思南縣城中心地帶,如果按雙方2007年3月15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僅補償92萬元,明顯與房屋價值不符,因而雙方并沒有按《房屋買賣合同》履行;3.雙方履行的是《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寧乾云、張著成分兩次支付邵文進90萬元,兩次付款均有收條,而寧乾云、張著成從其售房部領取的10萬元,其備注的也是支付邵文進購房款,從以上證據看雙方履行的是2007年4月1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4.2007年4月1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對2007年3月15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之規定,本案應適用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寧乾云、張著成辯稱:雙方的真實合同是2007年3月15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雙方實際按該合同履行。邵文進所持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是真實的合同,是由于該房地產開發項目難以推進,大約在2012年或2013年,在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上報該項目相關資料請求解決時,邵文進提出將該項目標的報大一點,以引起重視,因而制作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并根據邵文進的要求將落款時間寫為2007年4月1日。邵文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寧乾云、張著成支付邵文進補償款9萬元,并按月利率2%向邵文進支付該款從2007年4月1日起至該款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由寧乾云、張著成向邵文進返還面積250平方的房屋(價值為80萬元),并向邵文進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寧乾云、張著成以拆遷人,即陽光花園項目部的名義與邵文進以被拆遷人,即房地產產權人的名義于2007年4月1日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邵文進將其所有的位于思南縣思唐鎮城北街三岔路口的私有房產轉讓給寧乾云、張著成實施開發,邵文進的私有房產的房屋面積為508.32平方,土地面積為394平方;寧乾云、張著成賠償邵文進住房兩套,每套面積不能少于125平方米;另外,寧乾云、張著成還要補償邵文進人民幣99萬元;邵文進保證在5至10天內將可動產全部搬走,并將騰空的空房交給寧乾云、張著成;在移交空房時,寧乾云、張著成給付邵文進50萬元補償費,所剩部分在寧乾云、張著成全部拆除后一次性付給邵文進,邵文進將房屋、土地使用權證交給寧乾云、張著成;寧乾云、張著成在就地空房建設中的第二期住宅樓返還邵文進住房兩套,返還房面積不得少于125平方米;如有違約,其違約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二)2007年3月13日,邵文進以出賣人的名義與寧乾云、張著成以買受人的名義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房屋買賣意愿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邵文進自愿將私有房屋,即位于思唐鎮城北街195號住宅一棟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寧乾云、張著成,雙方同意作價為人民幣92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寧乾云、張著成首付人民幣42萬元,余款在一月內付清;房屋買賣及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所涉及的過戶、契稅繳納等所有費用由寧乾云、張著成承擔,邵文進提供必要的幫助,協助寧乾云、張著成順利過戶;房屋及邊界以《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標識為準;雙方協定違約金為人民幣5,000元;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2007年3月15日,邵文進向寧乾云、張著成出具收條收到現金40萬元。2007年9月21日,邵文進向寧乾云出具收條收到房款50萬元。邵文進已經將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即房屋所有權證為思房產字第05977號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思國用(1997)字第00217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給了寧乾云、張著成。案涉房屋系磚混結構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積為508.32平方米,其用地面積394平方米,其建筑占地面積152.2平方米。寧乾云于2007年9月21日向邵文進出具了欠其購房款10萬元的欠條,并約定于2007年10月25日付清。邵文進已經將寧乾云于2007年9月21日出具給邵文進的10萬元房款欠條交付給了寧乾云。思南縣陽光花園小區是貴州鴻和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思南縣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開發項目,該項目是以項目部獨立核算,項目運行由項目合伙人,即寧乾云、張著成自行承擔經濟和民事責任。貴州鴻和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更名前的思南縣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邵文進之子邵強。一審法院認為:邵文進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且邵文進不能解釋雙方為何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從雙方提供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來分析,《房屋買賣合同》于2007年3月13日簽訂,其簽訂時間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前,寧乾云、張著成向邵文進給付第一筆40萬元的款項是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的2007年3月15日,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時間是2007年4月1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雙方簽字后生效,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未約定雙方簽字后生效;在2007年期間,邵文進以人民幣92萬元將其磚混結構的私有房屋以及該房屋所使用的附屬用地出賣并轉讓給寧乾云、張著成,其價款應當是合理的,且寧乾云、張著成已經按照約定支付完畢邵文進款項。同時,寧乾云、張著成不具有與邵文進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主體。邵文進與寧乾云、張著成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后,未從寧乾云、張著成處收回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件,也未在所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明確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作廢或終止。因此,邵文進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訴求無理,故對邵文進的訴求,不予支持。據此,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邵文進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8,921元,由邵文進負擔。二審中,邵文進未提交新的證據。寧乾云、張著成提交貴州銅仁信德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訴爭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一份,用于證明邵文進2007年將該房屋出賣給寧乾云、張著成的同時,為了將房屋用于貸款抵押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房屋價值73萬元,與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款相適應。邵文進質證稱,該評估報告未包含土地價值。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系為貸款抵押而委托,不能以此證明房屋當時的真實價值,不能作為本案證據采用。二審認定以下事實:(一)2007年3月13日,邵文進作為出賣人與寧乾云、張著成作為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邵文進將位于思唐鎮城北街195號的私有房一棟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出讓給寧乾云、張著成,價款為92萬元。合同具體約定:“雙方簽訂合同,寧乾云、張著成首付人民幣42萬元,余款在一月內付清;房屋買賣及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所涉及的過戶、契稅繳納等所有費用由寧乾云、張著成承擔,邵文進提供必要的幫助,協助寧乾云、張著成順利過戶;房屋及邊界以《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標識為準;違約金為5,000元;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此后,2007年3月15日,寧乾云、張著成向邵文進支付40萬元,邵文進出具收到現金40萬元的收條。2007年9月21日,寧乾云、張著成向邵文進支付50萬元,邵文進出具收到房款50萬元的收條。邵文進已將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給寧乾云、張著成。案涉房屋系磚混結構,建筑面積為508.32平方米,用地面積394平方米,占地面積152.2平方米。(二)寧乾云、張著成購買該房,系用于思南縣陽光花園小區項目的開發。思南縣陽光花園小區項目,是以貴州鴻和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思南縣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義開發。該項目實行由項目部獨立核算,項目合伙人寧乾云、張著成直接承擔責任。貴州鴻和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更名前的思南縣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邵強,案涉房屋出賣人邵文進系邵強之父。由寧乾云、張著成實際開發的該項目,至目前仍處于停滯狀態。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2007年3月13日《房屋買賣合同》,邵文進2007年3月15日出具收到40萬元的收條、2007年9月21日出具收到50萬元的收條,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雙方在訴訟中的陳述等證據證實。另外,邵文進還持有一份有雙方簽名、落款時間寫為“2007年4月1日”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其主要內容為:“拆遷人陽光花園項目部寧乾云、張著成,被拆遷人邵文進;邵文進將其所有的位于思南縣思唐鎮城北街三岔路口的私有房產轉讓給寧乾云、張著成實施開發,房屋面積為508.32平方,土地面積為394平方;寧乾云、張著成賠償邵文進住房兩套,每套面積不能少于125平方米,另補償99萬元;邵文進保證在5至10天內將可動產全部搬走,并將騰空的空房交給寧乾云、張著成;在移交空房時,寧乾云、張著成給付邵文進50萬元補償費,所剩部分在寧乾云、張著成全部拆除后一次性付給邵文進,邵文進將房屋、土地使用權證交給寧乾云、張著成;寧乾云、張著成在就地空房建設中的第二期住宅樓返還邵文進住房兩套,返還房面積不得少于125平方米;如有違約,其違約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在一審中,邵文進主張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已經變更取代了此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應當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履行,并據此提出其本案一審訴訟請求。對此,寧乾云、張著成辯稱,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系為了推進房開項目,虛報合同資料,而與邵文進共同制作的虛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結合雙方訴辯主張及理由,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雙方簽寫的《房屋買賣合同》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哪一份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否變更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本院認為:在本案中,對有雙方當事人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從內容上看均為房屋買賣合同性質。并且,兩份合同的標的相同,均為買賣邵文進所有的思唐鎮城北街195號房屋。兩份合同的區別在于兩點:一是兩份合同的落款時間不同。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寫的落款時間為2007年3月13日;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標寫的落款時間為2007年4月1日。二是兩份合同房屋買賣的對價款價值不同。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買賣的對價款為92萬元;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房屋買賣的對價款為99萬元,外加補償兩套各不少于125平方米的房屋。然而,該兩份合同的內容具有獨立性、互不相關,即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并未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及其處理,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并未表明其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變更或廢除;同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對在雙方2007年3月13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寧乾云、張著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于2007年3月15日向邵文進支付40萬元的事實,也未作記載或說明。鑒于以上事實,對“《房屋買賣合同》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那一份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否變更取代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問題,不能簡單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寫時間在后,而判斷其變更和取代了此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此,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對“為什么會在不足20天的時間內形成兩份合同”問題的解釋說明,看其能否作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據此進行分析判斷。對該問題,邵文進稱“2007年3月13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因雙方準備合作開發該房開項目,邵文進有利可圖,而讓利給對方,故買賣合同的價款偏低;之后,由于邵文進不參與該房開項目,因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變更了原合同的價款”;而寧乾云、張著成則稱“《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雙方簽寫的虛假合同,因為該房開項目長期無實質進展,在事隔五、六年后,為了推進項目、引起重視,在上報相關材料時,為夸大房開項目的標的額,雙方簽寫了該虛假合同,并將落款時間寫為2007年4月1日”。對雙方的以上主張及陳述,本院分析如下:第一,邵文進主張的核心是“因當時雙方對是否合作開發該房開項目問題有反復,導致雙方以不同價款買賣案涉房屋,從而形成兩份合同”。對此,寧乾云、張著成予以否認,而邵文進本人不能提供證明其“參與過該房開項目合作并因此影響房屋買賣價款”的合同依據;同時,對于邵文進關于“因參與合作而作出重大讓利”的主張,假設該事實成立,其作為合作并讓利的一方,對其作出的讓利及合作關系,不在雙方合作的合同關系中作出記載或體現,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常情。因而,邵文進對“為什么雙方在較短時間內簽寫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且《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對價遠高于《房屋買賣合同》價款”的問題,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第二,寧乾云、張著成主張的核心是“《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為了推進該房開項目,虛報合同資料,而由雙方簽寫的虛假合同”。雖然,其對此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該房開項目長期無進展確實是客觀事實;同時,與其主張的“為推進項目,虛報材料,虛增合同標的額”事實相類似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客觀存在。因而,對寧乾云、張著成主張的事實,不能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根據以上分析,比較雙方主張的事實、理由以及所提交的證據,對雙方主張的以上事實是否成立問題,本院作出如下判斷:邵文進作為一審原告,其以《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為據主張合同權利,其對自己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已變更了此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尚未完成舉證證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其主張的前述事實,應當不予認定。因而,一審對邵文進以《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為依據主張合同權利而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邵文進所持“雙方應當履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上訴人邵文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的判斷及法律適用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842元,由上訴人邵文進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唐正洪審判員 張全審判員 熊亞飛二_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翁壽炳書記員 翁壽炳
先后兩份合同以后一份合同為準。當事人先后簽訂了兩份合同的,后一份合同通常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所以在兩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其內容發生沖突的,一般以后一份合同為準。
一、合同是不是必須一人一份
是的,勞動合同是一人一份,要是公司只拿了一份勞動合同,那么其實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積極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協議書,以合同的一般習慣必須是雙份的。所以,在實際中,公司來簽勞動合同,只拿了一份合同的,即使已由雙方正式簽名蓋章,但還是違規的。因為在勞動法律中,這種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與公司各執一份。
在實際情況中,勞動者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該是簽兩份,而不是一份合同,勞動者與公司各執一份。而且,勞動合同需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簽字蓋章后才能生效。
還有就是,有些公司來簽勞動合同,里面沒對工作內容明細,那么這份合同也不算正式的合同。
二、兩份合同內容不一致法院該如何判
兩份合同不同,根據有效的判斷。具體有:
1、如果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有順序,且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前后兩份合同對同一內容有不同約定時,可根據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不違反合同目的,以合同成立時間順序和后一份合同確定的內容為準。如果前后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沖突,只是對合同內容有不同的約定,則不能簡單地認定后一協議是前一協議的變更,或者后一協議是前一協議的補充和完善;
2、如果簽訂時間相同的合同,需要根據雙方簽訂本合同的目的和實際履行情況確認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一般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未簽訂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黑白合同效力是如何的
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是指雙方為不同目的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如輸入主管部門備案,另一份不公開,與備案合同內容不一致的私人協議,前一份備案合同稱為白合同,后一份稱為黑合同;合同效力情況如下:
1、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均無效;
2、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或簽訂黑白合同,屬于變更行為;
3、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招標項目,地方政府規定招標必須有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1、雙方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內容不一致的前后兩個合同,后一份合同應視為是對前一份合同的變更,合同的履行應以后一份合同為準。
2、如果實際是按照第一份合同履行的,那么按實際履行的那份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前后合同的效力認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一般后成立的合同視為對前合同的補充,當兩份合同內容發生沖突時,以后訂立的合同為準。一、租賃合同一式兩份對不上租賃合同一式兩份對不上只要合同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法就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成立的時間先后,以后一合同確定的內容為準。雙方簽訂本合同的目的及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二、同一標的簽訂兩份合同如何處理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將后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那么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沖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為準。原則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況下,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約定為準。三、合同沒簽字蓋章怎么辦合同沒簽字蓋章可以要求對方補簽字蓋章,這樣仍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說對方不愿意簽字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不一致時以書面合同為準。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該以書面合同為準,因為書面方式訂立合同能夠將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內容明確地記載下來,有利于保證民事活動的安全。一旦發生糾紛,也便于當事人舉證和分清責任。
法律分析:簽訂兩份合同以后訂立的合同為準,那如果說后面所訂立的合同是前面一份合同的補充內容的話,而且在內容方面兩份合同并不存在著沖突,實際上就不會發生一些矛盾,兩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以最后簽訂的一份為準。兩份合同內容不一致的,需要對合同進行解釋。對合同作解釋時,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和合同的通常用語來進行。雙方就合同解釋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官綜合案件情況及相關證據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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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范本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蕭濤若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