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找哪個部門管2025,法律規定哪個部門管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問題主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市、縣
拆遷補償問題主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拆遷補償問題的主要管理部門。
二、同時,該條例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通常稱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因此,房屋征收部門也是處理拆遷補償問題的重要機構。
三、在實際操作中,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根據拆遷項目的不同類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集體土地等),具體的負責部門可能會有所不同,可能涉及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住建局、國土局等。
總的來說,拆遷補償問題主要歸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管理。在具體操作中,可能會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協作與配合。
法律分析: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被征收人可以選擇金錢補償或者以房屋產權換取補償,被拆遷人選擇交換產權的,由當地政府提供提供交換權的房屋,并解決交換權的差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拆遷辦是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通常,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一般來講,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有各自的單位和部門,比如,屬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公檢法等各個部門,他們的組織人事關系以及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到拆遷辦只是行政上的借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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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博涵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