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恢復重建規定2025,確認強拆違法恢復原狀有什么規定,在《國家賠償法》當中規定,如果強拆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話,那么可以要求將房屋恢復為原狀,同時也可以進行申請賠償金。強拆違法一般會追究拆遷人的相關責任,沒有做好相關的鑒定工作或者依照
在《國家賠償法》當中規定,如果強拆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話,那么可以要求將房屋恢復為原狀,同時也可以進行申請賠償金。強拆違法一般會追究拆遷人的相關責任,沒有做好相關的鑒定工作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從而導致違法強拆行為。
一、確認強拆違法恢復原狀有什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法院對拆遷戶要求將被強拆房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支持與否,主要是權衡兩個利益,一個是將短期內必然被拆除的房屋重建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另一個則是判決恢復原裝對非法強拆的預防作用。利弊權衡,還是支持將拆遷戶的房屋恢復原狀的判決對社會更有益,雖然短期內會造成許多社會資源浪費,但這本身就是對強拆機關的懲罰,同時拆遷部門如果知道了強拆的話還要重建,那么今后強拆案件必然大大減少,長遠角度來看,判決恢復原狀,更是對社會資源的保護。
二、自己土地建房被強拆怎么辦
自己土地建房被強拆的話,可以先到公安局進行報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廠房遭受到非法強拆的,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可以進行強制拆遷的條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并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后,進行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br>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自己土地建房被強制拆遷的話,可以先到公安局進行辦理報案,讓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國家需要依法進行征收土地的話,那么如果沒有向法院進行申請行政復議的話,在政府部門進行申請之后,法院可以強制進行執行。
一、如果違法強拆后可否要求恢復原狀?
在強拆案件的法院判例中,幾乎絕大多數拆遷戶的勝訴判決中,法院都會確認強拆違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都不會支持“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這主要是因為拆遷戶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短期內肯定要拆除,而今盡然房屋被拆已經成為既定事實,如果重建的話短期內還要拆除,這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在衡量社會利益后法官基本上不會支持重建請求。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奔匆蠡謴驮瓲睿拇_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強拆犯法嗎
一般強拆分為兩種情況,強制拆除的是違法建筑和強制拆除政府需要征收的房屋。我國對于強制拆除方面有著明確的規定,只要是符合其條件和程序的,都不屬于違法的行為。
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之前,需要以書面的形式來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需要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等,如果還要設計到金錢賠償的,需要注明賠償的方式和金額。行政機關在做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之后當事人仍然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拒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條例強制執行拆遷。
如果當事人收到催告書之后沒有正當拒絕履行的義務的理由并且到了期限仍然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做出強制執行的決定。決定書需要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標明強制執行的理由、方式、依據、時間等等事項。
如果在催告的期限發現當事人有任何轉移財務的跡象的,行政機關都可以立刻做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現在我國唯一屬于合法拆遷的就是司法拆遷,任何沒有經過法院行政機關做出裁決的拆遷都屬于違法拆遷,是違法的行為。
三、滿足合理拆遷的條件
1拆遷人已經辦理合法的拆遷許可證和相關手續。
2拆遷公告通知的期限已經到期。
3被拆遷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
4經過工作人員的多方調解,仍然不愿意搬遷,不聽勸解的。
5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做好安置和補償的工作,被拆遷人接受之后仍然在規定的期限后拒絕搬遷并且沒有正當的理由。
6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準備臨時的安置房或者其他的周轉住房,但是被拆遷人拒不接受,拆除人仍然為被拆遷人保留住房,保證被拆遷人的權益。
綜上所述,強拆違法要求恢復原狀一般是不可以的,法院一般是不會同意的,這是一種極大浪費時間資源的行為,所以當事人可以與拆遷者簽訂一個賠償協議,來保障自己的拆遷房屋得到最大的利益。
法律分析:須視具體情況而定,違建政府部門是有權拆除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它是這樣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主觀:一、請求恢復原狀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 物權復原請求權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二、恢復原狀糾紛的訴訟流程(一)原告起訴。(二)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三)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四)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五)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六)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七)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八)判決宣告。三、請求恢復原狀的起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主觀:強拆行為違法應當賠償。強拆行為違法應當賠償因房屋違法拆除租房居住的租金損失、搬遷損失、臨時安置補償損失、被埋物品的損失和房屋裝修的損失等,保障被拆遷方受侵害的人身財產權益。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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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冬若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