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拆遷房屋補償標準2025,海鹽縣農村搬遷補償政策,法律分析:整組搬遷、自然村落(獨立區塊): 一次性補償平房7萬元/戶、二層樓房9萬元/戶、三層樓房11萬元/戶。上述補償包含主體房屋周邊所有建、構筑物及該戶宅基地范圍內所有附著物在內。
法律分析:整組搬遷、自然村落(獨立區塊): 一次性補償平房7萬元/戶、二層樓房9萬元/戶、三層樓房11萬元/戶。上述補償包含主體房屋周邊所有建、構筑物及該戶宅基地范圍內所有附著物在內。
法律依據:《通元鎮農房搬遷安置辦法(試行)》 一、總體原:(一)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實施農房改造,積極宣傳引導農戶有償退出宅基地,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群眾利益不受損。
(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實施農房改造,統籌分析土地利用空間資源和資金保障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實施的規模和時序,確保搬遷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法律分析:
1、農房搬遷獎勵。
搬遷戶自愿拆除主體房屋,以及周邊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和該戶宅基地范圍內所有附著物,平房獎6萬元/戶,二層樓房獎9萬元/戶,三層樓房獎12萬元/戶。2005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造的二層及以上農房(履行建房審批手續,不含危舊房改建),給予調節獎2萬元,每推遲1年增加調節獎1萬元。
2、置換公寓政策。
以核準的基準面積置換等面積公寓房,置換基準中心價為1500元/平方米。有房有戶(具備建房資格)的搬遷戶,原有基準面積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計算基準面積;基準面積外可享受優惠購房面積80平方米(置換優惠購房中心價為3500元/平方米);另外再超面積部分按市場比準價結算。
3、街道回購政策。
經搬遷戶申請,街道可以對安置公寓房進行回購,回購以改善型購房和保障型購房二種。回購單價由街道根據屬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具體回購價,在搬遷實施前,根據安置區塊確定并公布)。經評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購單價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購房,即農戶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積由街道回購的,以改善型購房憑證結算(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屬地安置后剩余面積回購款+舊房補償款-總安置房結算款)。使用改善型購房憑證購買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內使用改善型購房憑證在縣主城區或鎮(街道)購買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購房憑證價值=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如取得改善型購房憑證后沒有使用,選擇兌現的,一年內兌現額=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超過一年,只能兌現,兌現額=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保障型購房,即農戶申請全部面積由街道回購的,回購款以保障型購房憑證結算(保障型購房憑證面額=全部安置面積回購款+舊房補償款-總安置房結算款)。保障型購房憑證購房有效期限為一年,其面額的80%不得兌現。保障型購房憑證價值=保障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對于有戶無房且具備建房資格的農戶,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購。改善型購房憑證和保障型購房憑證采取實名制不得轉讓。
4、購房獎勵政策。
搬遷戶在主城區(范圍為東至樂園路;南到規劃中的外環南路;西、北至東西大道)或鎮(街道)購買一手商品住宅的,給予購房獎勵(購房獎勵面積=基準面積-屬地實際置換面積)。2021年度購房獎勵標準:拿改善型購房憑證的搬遷戶,在主城區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2600元/平方米;在鎮(街道)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600元/平方米。拿保障型購房憑證的搬遷戶,在主城區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1600元/平方米。在簽定搬遷協議后一年內,新購買的一手商品房(以網簽購房合同為準),農戶實際支出購房款超過購房憑證面額80%(含)以上的,全額享受購房獎勵;不足80%的,享受應獲全額購房獎勵的80%。
5、過渡期政策。
在搬遷中,農戶房屋已按照要求騰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時得到公寓房的,給予過渡期獎勵。獎勵標準為原合法住房為平房的,每戶獎勵600 元/月;原合法住房為樓房的,每戶獎勵1000元/月。如農戶有選擇政府回購公寓房的,則按照實際在街道置換公寓房的比例支付過渡期獎勵。發放時間從原有房屋騰空交付給村(社區)開始到公寓房交付為止,不足一個月部分按照比例發放。(因農戶自身原因,出現延期的,不給予過渡期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師解答:
1、農房搬遷獎勵。
搬遷戶自愿拆除主體房屋,以及周邊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和該戶宅基地范圍內所有附著物,平房獎6萬元/戶,二層樓房獎9萬元/戶,三層樓房獎12萬元/戶。2005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造的二層及以上農房(履行建房審批手續,不含危舊房改建),給予調節獎2萬元,每推遲1年增加調節獎1萬元。
2、置換公寓政策。
以核準的基準面積置換等面積公寓房,置換基準中心價為1500元/平方米。有房有戶(具備建房資格)的搬遷戶,原有基準面積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計算基準面積;基準面積外可享受優惠購房面積80平方米(置換優惠購房中心價為3500元/平方米);另外再超面積部分按市場比準價結算。
3、街道回購政策。
經搬遷戶申請,街道可以對安置公寓房進行回購,回購以改善型購房和保障型購房二種。回購單價由街道根據屬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具體回購價,在搬遷實施前,根據安置區塊確定并公布)。經評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購單價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購房,即農戶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積由街道回購的,以改善型購房憑證結算(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屬地安置后剩余面積回購款+舊房補償款-總安置房結算款)。使用改善型購房憑證購買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內使用改善型購房憑證在縣主城區或鎮(街道)購買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購房憑證價值=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如取得改善型購房憑證后沒有使用,選擇兌現的,一年內兌現額=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超過一年,只能兌現,兌現額=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保障型購房,即農戶申請全部面積由街道回購的,回購款以保障型購房憑證結算(保障型購房憑證面額=全部安置面積回購款+舊房補償款-總安置房結算款)。保障型購房憑證購房有效期限為一年,其面額的80%不得兌現。保障型購房憑證價值=保障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對于有戶無房且具備建房資格的農戶,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購。改善型購房憑證和保障型購房憑證采取實名制不得轉讓。
4、購房獎勵政策。
搬遷戶在主城區(范圍為東至樂園路;南到規劃中的外環南路;西、北至東西大道)或鎮(街道)購買一手商品住宅的,給予購房獎勵(購房獎勵面積=基準面積-屬地實際置換面積)。2021年度購房獎勵標準:拿改善型購房憑證的搬遷戶,在主城區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2600元/平方米;在鎮(街道)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600元/平方米。拿保障型購房憑證的搬遷戶,在主城區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1600元/平方米。在簽定搬遷協議后一年內,新購買的一手商品房(以網簽購房合同為準),農戶實際支出購房款超過購房憑證面額80%(含)以上的,全額享受購房獎勵;不足80%的,享受應獲全額購房獎勵的80%。
5、過渡期政策。
在搬遷中,農戶房屋已按照要求騰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時得到公寓房的,給予過渡期獎勵。獎勵標準為原合法住房為平房的,每戶獎勵600 元/月;原合法住房為樓房的,每戶獎勵1000元/月。如農戶有選擇政府回購公寓房的,則按照實際在街道置換公寓房的比例支付過渡期獎勵。發放時間從原有房屋騰空交付給村(社區)開始到公寓房交付為止,不足一個月部分按照比例發放。(因農戶自身原因,出現延期的,不給予過渡期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師分析:
1、農房搬遷獎勵。
搬遷戶自愿拆除主體房屋,以及周邊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和該戶宅基地范圍內所有附著物,平房獎6萬元/戶,二層樓房獎9萬元/戶,三層樓房獎12萬元/戶。2005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造的二層及以上農房(履行建房審批手續,不含危舊房改建),給予調節獎2萬元,每推遲1年增加調節獎1萬元。
2、置換公寓政策。
以核準的基準面積置換等面積公寓房,置換基準中心價為1500元/平方米。有房有戶(具備建房資格)的搬遷戶,原有基準面積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計算基準面積;基準面積外可享受優惠購房面積80平方米(置換優惠購房中心價為3500元/平方米);另外再超面積部分按市場比準價結算。
3、街道回購政策。
經搬遷戶申請,街道可以對安置公寓房進行回購,回購以改善型購房和保障型購房二種。回購單價由街道根據屬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具體回購價,在搬遷實施前,根據安置區塊確定并公布)。經評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購單價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購房,即農戶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積由街道回購的,以改善型購房憑證結算(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屬地安置后剩余面積回購款+舊房補償款-總安置房結算款)。使用改善型購房憑證購買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內使用改善型購房憑證在縣主城區或鎮(街道)購買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購房憑證價值=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如取得改善型購房憑證后沒有使用,選擇兌現的,一年內兌現額=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超過一年,只能兌現,兌現額=改善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保障型購房,即農戶申請全部面積由街道回購的,回購款以保障型購房憑證結算(保障型購房憑證面額=全部安置面積回購款+舊房補償款-總安置房結算款)。保障型購房憑證購房有效期限為一年,其面額的80%不得兌現。保障型購房憑證價值=保障型購房憑證面額的104%。對于有戶無房且具備建房資格的農戶,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購。改善型購房憑證和保障型購房憑證采取實名制不得轉讓。
4、購房獎勵政策。
搬遷戶在主城區(范圍為東至樂園路;南到規劃中的外環南路;西、北至東西大道)或鎮(街道)購買一手商品住宅的,給予購房獎勵(購房獎勵面積=基準面積-屬地實際置換面積)。2021年度購房獎勵標準:拿改善型購房憑證的搬遷戶,在主城區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2600元/平方米;在鎮(街道)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600元/平方米。拿保障型購房憑證的搬遷戶,在主城區購房的獎勵結算標準為1600元/平方米。在簽定搬遷協議后一年內,新購買的一手商品房(以網簽購房合同為準),農戶實際支出購房款超過購房憑證面額80%(含)以上的,全額享受購房獎勵;不足80%的,享受應獲全額購房獎勵的80%。
5、過渡期政策。
在搬遷中,農戶房屋已按照要求騰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時得到公寓房的,給予過渡期獎勵。獎勵標準為原合法住房為平房的,每戶獎勵600 元/月;原合法住房為樓房的,每戶獎勵1000元/月。如農戶有選擇政府回購公寓房的,則按照實際在街道置換公寓房的比例支付過渡期獎勵。發放時間從原有房屋騰空交付給村(社區)開始到公寓房交付為止,不足一個月部分按照比例發放。(因農戶自身原因,出現延期的,不給予過渡期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鹽城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賠償糾紛的解決方法如下:1、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2、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3、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4、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5、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綜上所述,有關部門進行拆遷的需要向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文件,告知當事人具體的內容,向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對于貨幣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有所不同,許多地方對此出臺了法規或規章予以規范。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于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國有土地補償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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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海鹽縣拆遷房屋補償標準表,海鹽拆遷房戶型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彤彤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