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法律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2025,四類拆遷將不予補償的情形有哪些,四類拆遷將不予補償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在這種情況下,由于
四類拆遷將不予補償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或者房屋所有權存在爭議,因此無法進行補償。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這類建筑被視為違法建筑,需要限期拆除,因此不予補償。
三、在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已經依法獲得了相應的補償,但是拒絕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那么拆遷方有權采取合法手段進行強制搬遷,且無需再次給予補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四、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可能導致拆遷不予補償。例如,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且無法通過協商或者法律途徑解決的;被征收房屋已經毀損或者滅失且無法確定其價值的;以及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緊急進行拆遷且無法及時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事宜的等。這些情況都需要根據具體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總的來說,拆遷補償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公平合理地進行。如果被征收人對拆遷補償有任何疑問或者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抵押;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
一、合肥征地拆遷款發放標準是什么?
合肥市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效面積如何計算?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征收房屋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筑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后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法律分析:對房屋進行拆遷時,就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征收部門要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拆遷是先補償后拆遷的,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征收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房屋拆遷補償的主旨是確保被征收人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范圍包括房屋本身價值、土地使用權補償、裝修補償、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補償。然而,房屋拆遷不予補償的情形包括違法建筑、超期臨時建筑、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改建房屋以及改變房屋用途。這些規定旨在防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和防止被征收人借機牟取不正當利益,以確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并減少糾紛。
法律分析
一、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范圍
房屋征收活動涉及到的是公民最為寶貴的私有財產,所以大家最關注的是房屋在征收時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但可以明確的是,補償范圍在法律層面早有定論,就補償范圍所產生的爭議在法律的參照下,其中關系大多較為清晰。那么具體范圍包括哪些呢?
房屋拆遷的補償項目包含:房屋價值,即房屋本身價值、房屋占地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其中包括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房屋占地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以及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
臨時安置費用則是專門針對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被征收人的。只有在置換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沒有提供臨時安置房屋的情況下,才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用。
停產停業的損失是在對房屋用途作出細分后專門針對經營性用房的,大多涉及到商鋪、商場、企業、廠礦等。
二、房屋拆遷不予補償的情形
既然已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的范圍,那就不得不提不予補償的法定情形了。實踐中,突擊搶建、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行為屢見不鮮。
房屋拆遷不予補償的情況主要有:
1、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2、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3、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該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
4、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改變房屋用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如果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明知房屋即將被征收、拆除,還故意新建、翻建房屋或者改變房屋用途,本身就是一種浪費社會資源的建筑行為。
其次站在征收人的立場來講,如此的新建、翻建無疑增加了征收的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負擔。
所以為了防止被征收人借征收之機牟取不正當利益,條例特就不予補償的情形作出規定,不僅可以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也能夠減少因此引發的矛盾糾紛。
結語
房屋拆遷補償的范圍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包括房屋價值、土地使用權補償、裝修補償、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補償。然而,一些行為如突擊搶建、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等將導致不予補償。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公平合理的補償,防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和不正當利益的產生,從而促進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拆遷補償大多按照土地性質和房屋的使用用途兩種情況來分類。1、土地性質分類:拆遷補償根據土地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2、使用用途分類: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時,如果沒有征地補償方案是不合法的,征收部門要制訂征收補償方案,經審批后才能實施房屋征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一、不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怎么辦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征地補償標準不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屬于普遍適用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具體行政行為。關于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關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的規定,向批準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上一級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法律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拆遷法律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包括
●拆遷范圍確定后法律不禁止向有關部門申訴
●拆遷法律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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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不再補償
●拆遷不合理給補償嗎
●對拆遷補償標準不服
●拆遷不合法找哪個部門
●四類拆遷將不予補償的情形有哪些呢
●四類拆遷將不予補償的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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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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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馮宸軍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