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拆遷補償新標準,黃山市拆遷補償標準,法律主觀: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
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脅不搬遷要強拆拆遷戶應該相信嗎征收方威脅不搬遷就要強拆的,要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符合的,被拆遷人要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三、被拆遷人如何選擇拆遷補償標準選擇實行房屋補償的,可根據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補償依據商品房價新條例規定,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就地房屋補償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將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被拆遷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房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新條例中規定的拆遷區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最新黃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對屬于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補償,按以下原則執行:(一)對不具備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區域內的被拆遷人或雖具備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但不需要宅基地的被拆遷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二)對具備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區域的被拆遷人,經被拆遷人申請可另行審批宅基地,但只對其被拆遷房屋合法部份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合法部份)按照房屋建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三)各類房屋建安重置價格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日。第二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鑒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前款規定的專家,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論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第二十八條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房屋產權證明及產權檔案中未標注用途的,參照實際用途,經產權人申請,規劃部門同意,并到房地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認定房屋用途。對房屋用途確認有異議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經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第二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房,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屬于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并經驗收合格。第三十條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區縣人均建筑面積(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標準為準)的,實行產權調換時,拆遷人應當提供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所在區縣人均建筑面積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于被拆遷房屋價格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前款規定的生活特殊困難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第三十一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合同。第三十三條拆遷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的,房屋承租人購房后,拆遷人應當對其按照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不享有購房權利,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四條拆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代管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代管人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第三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一)有產權糾紛的;(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十七條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八條被拆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內的周轉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房。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第四十條在過渡期限內,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第四十一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前款規定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第四十二條實行貨幣補償的,除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結算貨幣補償款外,拆遷人應對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另行支付下列費用:(一)一次性搬遷補助費;(二)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三)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費(只限于生產、營業性、辦公用房)。第四十三條拆遷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后,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送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予以注銷。用貨幣補償款購買的住宅房屋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辦理房地產權證時免繳有關稅費。
法律主觀: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一、拆遷范圍及對象
凡在上派鎮基礎設施建設及舊城區綜合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等集體土地上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均屬拆遷對象(詳見拆遷規劃紅線圖)。
二、拆遷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積認定
被拆遷人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持有《宅基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一戶一宅的房屋。或雖無上述證件,但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持有上派鎮政府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符合一戶一宅的房屋視為合法房屋。
被拆遷屬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規劃拆遷范圍內,已經上派鎮政府批準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圖(2004年地形圖沒有涵蓋的區域,以2004年后最鄰近年份地形圖、航拍圖,具體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定測繪版本及年限)上有標注的購置或自建的集體土地上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且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拆遷安置的,經現拆遷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組群眾代表簽字、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上派鎮政府予以審核,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后給予確認(限300m2內,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一、本辦法發布前已累計營業2周年以上(含2周年),且工商、稅務登記證齊全,營業執照登記地點、實際營業地點、被拆遷房屋地點必須相一致,經拆遷人現場查勘后確認實際營業面積,其中:
(一)補償金額=按住宅房屋評估補償額×實際營業月數×2%
增加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按住宅房屋評估補償額。
該實際營業面積部分按營業用房標準補償搬遷補助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費;
(二)在城市規劃區主次干道非臨街兩側及主次干道外的,仍按住宅房屋評估補償,但對實際營業面積部分按營業用房標準補償搬遷補助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費。
二、本辦法發布后,被拆遷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人在實施房屋拆遷補償時,按照房屋原用途補償被拆遷人。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且拆遷人還須按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及三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及享受其它購房優惠政策,拆遷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協議中須有此內容條款。
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另拆遷人須按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且拆遷人除提供安置房屋外,如安置房屋非現房的還須安排周轉房屋或按規定支付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
對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經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安置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差價結算方式可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安置面積標準: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屬同一級地段的中心城區地段等級劃分表附后,按"拆一安一"原則安置(即安置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同);被拆遷房屋地段好于安置房屋地段的,由一級地段安置到二級地段,安置面積標準在"拆一安一"基礎上增加8%,由二級地段安置到三級地段增加5%,由一級地段安置到三級地段增加13%。反之,安置房屋地段好于被拆遷房屋地段的,安置面積標準按以上比例同幅度遞減;
二、差價結算方式
在安置面積標準范圍內,由被拆遷人支付拆遷人產權調換差價。
超出安置面積標準在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屋造價(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費用等)結算(由物價部門審核確定),超出建筑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價結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足安置面積標準部分,由拆遷人按安置房屋市場價支付被拆遷人。
第十三條市政建設、土地收儲項目房屋拆遷,對商業、辦公、生產、倉儲等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一般不作產權調換,但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有關政策規定的,被拆遷人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核準后異地重建。
對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統一進入安置小區,實行異地安置。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如選擇產權調換,具備條件的,應當原地回遷安置,不具備原地回遷安置條件的,可異地安置,但拆遷人必須提供安置房屋。
第十五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且產權明晰,可在房地產市場自由上市交易。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按協議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要及時將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權證送交拆遷人,由拆遷人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注銷手續。
法律解析:
一、拆遷范圍及對象
凡在上派鎮基礎設施建設及舊城區綜合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等集體土地上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均屬拆遷對象(詳見拆遷規劃紅線圖)。
二、拆遷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積認定
被拆遷人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持有《宅基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一戶一宅的房屋。或雖無上述證件,但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持有上派鎮政府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符合一戶一宅的房屋視為合法房屋。
被拆遷屬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規劃拆遷范圍內,已經上派鎮政府批準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圖(2004年地形圖沒有涵蓋的區域,以2004年后最鄰近年份地形圖、航拍圖,具體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定測繪版本及年限)上有標注的購置或自建的集體土地上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且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拆遷安置的,經現拆遷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組群眾代表簽字、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上派鎮政府予以審核,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后給予確認(限300m2內,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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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樂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