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上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權利嗎,村委會上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權利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是歸被拆遷人所有的,所以村委會是沒有權代表被拆遷人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應該由被拆遷人自己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是歸被拆遷人所有的,所以村委會是沒有權代表被拆遷人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應該由被拆遷人自己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村委會可以代表征收方與村民簽協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該征遷范圍內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1、村委會接受征收方委托,并有書面的委托書,經過合法的征收程序并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追究授權方即征收方的違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沒有任何征地審批的情況下,村委會自行組織協議征地、協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村委會根本沒有這樣的職權,所簽協議從性質上屬于無效協議。如果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并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二、房屋拆遷賠償糾紛如何有效處理?
由于拆遷人占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于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于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用戶。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于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于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并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于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拆遷人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村委會是否有權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其實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村集體與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第二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政府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我們國家的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就是國有和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而農民享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
農村征地,實際上就是把原本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因此,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由代表國家的地方政府與代表村集體的村民委員會簽訂,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前提是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
征收土地,除了村集體失去土地所有權,被征地農民也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征地也需要與被征地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個協議原則上來說應當是征收方來簽訂,但是出于順利實施征地的需要,征收方也可以授權地方政府或者委托村委會來與農民簽訂,而未經書面委托,村委會沒有權利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一、私人征收土地最新的規定是什么?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而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征地單位一般是與村委會或村民組簽訂征地合同,并將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委會。
二、集體土地征用怎么分配補償費
1.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所以,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是由村委會關起門來單方面決定的,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如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分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依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分配《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征收耕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賦予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定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法的權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中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予以認可。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三、房屋拆遷補償具體流程有哪些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2、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辦理農轉工手續,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農村,很多老百姓在面臨征收的時候,可以發現更多的是由村委會來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我們都知道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呢?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究竟著扮演著什么角色?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應根據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征地面積等,根據規定報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于行政主體,更沒有土地征收主體資格。在實踐中村委會作為具有“上傳下達”的職能,在征地過程中往往會受征地行政機關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義參與到征地活動的組織實施中,此時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村委會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遷實施行為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根據實施的主體來劃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村委會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并且沒有其他違法事由的前提下,我們可以認可這個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村委會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門的委托,那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書面委托,否則我們是可以追究村委會簽約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責任。
第二個情況,就是說,當地沒有征收項目,而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征收,并且與村民簽訂了補償協議。上面我們也有提到過,村委會是沒有征收的主體資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組織實施征地行為,這個前提下,可以確定的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大家如果簽訂了這種協議,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舉報申請查處,并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不合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是歸被拆遷人所有的,所以村委會是沒有權代表被拆遷人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應該由被拆遷人自己簽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農村,很多老百姓在面臨征收的時候,可以發現更多的是由村委會來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我們都知道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呢?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究竟著扮演著什么角色?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應根據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征地面積等,根據規定報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于行政主體,更沒有土地征收主體資格。在實踐中村委會作為具有“上傳下達”的職能,在征地過程中往往會受征地行政機關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義參與到征地活動的組織實施中,此時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村委會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遷實施行為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根據實施的主體來劃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村委會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并且沒有其他違法事由的前提下,我們可以認可這個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村委會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門的委托,那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書面委托,否則我們是可以追究村委會簽約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責任。
第二個情況,就是說,當地沒有征收項目,而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征收,并且與村民簽訂了補償協議。上面我們也有提到過,村委會是沒有征收的主體資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組織實施征地行為,這個前提下,可以確定的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大家如果簽訂了這種協議,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舉報申請查處,并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協議無效。
●村委會有權簽訂房屋拆除協議么
●村委會有權簽訂土地征收協議嗎
●村委會是否有權拆遷
●村委會拆遷協議有效嗎
●村委會有權和村民簽征地協議嗎
●村委會和村民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效力
●村委會有權拆遷房子嗎
●村委會有權分征地補償款嗎
●村委會有權征收房屋嗎
●村委會有權征地嗎?
●村委會有權簽訂房屋拆除協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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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征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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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村委會有權簽訂土地征收協議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何婉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