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時,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等,也需要給予被征收者合理公正的補償。給予補償就需要簽訂補償協議,隨著經濟和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征收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之中,而征收的補償協議也與被征收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對于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水平有著重要意義。黑龍江省的王先生的房屋被征收,征收方在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被撤銷的情況下
王先生系黑龍江省黑河市某區居民,在該區有國有土地營業性用房,2012年8月,王先生房屋因該區某路擴建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日后王先生房屋也已被強制拆除。2023年2月,王先生收到區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與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依法撤銷的《征收補償決定書》內容一致,且補償金額少于區政府于2018年11月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區政府曾于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22年8月和2023年1月向王先生作出補償決定。
王先生曾就《征收補償決定書》不合法多次訴訟,區政府不僅無視法院和政府的處理,還無緣由的降低王先生的補償標準。因此,王先生認為《征收補償決定》內容嚴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區政府的行為在增加王先生訴累的同時,有故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征收補償決定》并給付安置補償費用。
區政府在訴中辯稱,王先生曾多次與區政府協商,區政府對王先生作出過征收補償決定,但王先生在每次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均起訴請求撤銷,現區政府根據項目安置補償方案中的內容確定給予王先生補償金額為有照房屋每平方米三千余元,無照可居住房屋每平方米一千余元,按此規定給予王先生補償。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案中,被告區政府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但其自2023年8月收到本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故案涉補償決定書應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在依法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針對當事人的實質訴求,即獲得補償權益的訴求作出裁判。判決:撤銷被告區政府2023年1月對王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針對本案,圣運拆遷律師團隊整理出如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第一,本案中,案涉征收項目并未有合法的《征收決定》,也未制定相應的專項規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未向包含原告王先生在內的被征收人公示過,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未能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區政府對原告王先生作出的案涉補償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案涉補償決定違反“先補償后搬遷”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在征收人未就安置協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完成搬遷,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外,任何行政機關沒有行政權力將房屋進行拆除。而區人民政府卻本末倒置,在作出案涉補償決定之前,就將原告的房屋違法強制拆除。在其拆除時,未有任何合法的征收手續,未有任何對原告的補償,之后其向原告送達的補償決定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