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終本是什么意思,案子終本是什么意思,“案子終本”是法律術語,指的是一起案件已經經歷了所有的訴訟程序,經過審判后,裁判文書已經生效,該案件沒有再提出上訴的權利,也就是法律上的終局。在“案子終本”的情況下,涉及到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已經確定,不
“案子終本”是法律術語,指的是一起案件已經經歷了所有的訴訟程序,經過審判后,裁判文書已經生效,該案件沒有再提出上訴的權利,也就是法律上的終局。在“案子終本”的情況下,涉及到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已經確定,不能被改變。
在司法程序中,當案件經過一系列訴訟程序之后,如果已經達到“案子終本”的狀態,意味著該案件已經進行到了最高法院,或最終的裁決已經得出,不再有進一步的上訴、抗訴程序,也就是說,該案件的判決已經確立,不能再改變。在此之后,相關當事人需要按照判決結果履行義務或享有權利。
如果在“案子終本”之后,發現有新的證據或事實,能否再次提出申訴?如果案件已經經過了所有的訴訟程序,判決已經生效,進入了“案子終本”的狀態,那么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再次提出上訴、抗訴程序的。但是,如果出現了新的證據或情況,導致原判決產生了重大錯誤,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等途徑,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但這種情況屬于特殊情況,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案子終本”是指一起案件已經達到司法程序中的終局,判決結果已經確定,不再有上訴或抗訴程序。該狀態下代表著判決結果的正式生效,相關當事人需要履行相關的義務或享有權利。不過,如果出現了新的證據或情況,導致原判決產生了重大錯誤,依法可以申請再審等途徑,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撤回或者改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當事人之間有和解協議書并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二)判決、裁定由偽造、篡改、誤讀、錯寫或者是前款所說情形的文件所引起的;(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與另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相抵觸的。
一、終本案件是什么意思1、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二百六十五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終本案件后法院會抓人嗎不會。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是法院不會抓人。
法律分析: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終本案件對被執行人更有益。執行案件進入終本程序,是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之后,依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終止對本案件的執行,但并不意味著不再追究被執行人的責任。終本案件依然沒有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各種限制,但是被執行人可以通過這段時間積極籌措資金償還之間的債務,解除法院對自己各種行為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一、終本案件最后怎么解決1、終本案件最后的解決是終結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后,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并且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于這種經過調查無法發現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一般會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的處理方法。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二、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是什么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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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羅嘉佳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