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10多年的案子能追究嗎?,過了10多年的案子能追究嗎,兩種情況:第一,刑事追訴期內的案子,依法執行。第二,已超出刑事追訴期的案件,不再追究。根據《刑法》規定,追訴期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
兩種情況:
第一,刑事追訴期內的案子,依法執行。
第二,已超出刑事追訴期的案件,不再追究。
根據《刑法》規定,追訴期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過了24小時能驗傷嗎?
能。關于驗傷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盡量應該在事件發生后及時做驗傷鑒定,避免傷口痊愈之后對后續賠償等問題造成麻煩。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法官判錯了案子怎樣追究責任
1、首先,法官判錯了案子是否成立,要有法律文書所確定下來,如發回重審改判、上級法院受理后改判等等。2、其次,如果法官判決錯誤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應由造成該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而不是由該法官承擔該直接損失。案件中所造成的損失,由經重新改判后的責任人承擔。3、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最后,該判斷錯誤的法官具有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所承擔的責任是瀆職責任,而不是承擔案件中的直接損失責任,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能取保候審的案子大嗎?
關于能取保候審的案子大嗎?的法律問題。
一、能取保候審的案子大嗎?
1、能取保候審的案子一般不大。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的臨時強制措施,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取保候審的,除非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二、保證人可以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提供擔保嗎?
1、保證人可以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提供擔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被取保者若是被批準,可以離開居住的市、縣。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公安機關可能會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司法實際,犯罪嫌疑人若是可以被取保候審,那么一般來說該公民的犯罪情節并不是很嚴重。不管犯罪情節是否嚴重,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者是被逮捕期間患了嚴重的疾病,且因為患病而生活不能自理,也可以提出希望被取保候審的申請。
相關內容:取保候審要交多少錢?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一是提供保證人,二是交納保證金,那么辦理取保候審要交多少錢呢?
一、取保候審要交多少錢?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取保候審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我國相關的法律作了以下規定:
1、取保候審數額規定:
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一)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二)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三)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嗎?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都是應當退還的。
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嗎“問題的解答。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地公安司法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數額也可能不一樣。并且案件的性質不同、社會危害程度不同,所需要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也是不一樣的。因此,建議當事人直接咨詢當地的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
盜竊過多少年能免于追究
刑法關于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盜竊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過也有特殊的情況,也就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這樣的情況下,其追訴期限最長為15年。
根據規定哺乳期過了還拘留嗎?
關于根據規定哺乳期過了還拘留嗎?的法律問題。
一、根據規定哺乳期過了還拘留嗎?
1、哺乳期過了可能會被拘留,也有可能不會。
哺乳期過了還未執行完的將會繼續拘留,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懷孕期的婦女或者正在哺乳期內的婦女,哺乳期內是實行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但是哺乳期滿后將會執行原判。
2、婦女哺乳期內,一般不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可以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1)行政拘留。處于哺乳期的婦女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如果哺乳期的婦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依照規定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2)刑事拘留。根據看守所條例,哺乳期內的婦女不予收押。哺乳期內的婦女一般不采取刑事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外執行。由于哺乳期的婦女需要照顧不滿一周歲的嬰兒,因此基于人道主義,一般不采取拘留措施。
二、滿足拘留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處于哺乳期,會被收拘嗎?
1、滿足拘留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處于哺乳期,不會被收拘。
收拘時或者收拘后,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并通知拘留所。
2、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被刑事拘留的公民會被關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條例》直接規定了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不會被收拘。公安機關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前,就需要先依法確定特定犯罪嫌疑人、現行犯是否滿足了被刑事拘留的條件。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不過,在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處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當時已經有了處理,自處理結果宣布之時開始,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如果至今已經超過時效的,雖然可以起訴,但對方一旦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1.不知該案子屬于民事還是刑事或者行政案子,案子不同,其追訴時效也不同,應結合具體的案子進行分析。2.如果當時已經過法院審理,那么現在正常不會重審了。如果手中有新的證據,可以考慮到政法委去信訪,從信訪渠道來解決。3.如果從未起訴過,那么現在有可能已過追訴期,需要證明這段期間一直在追這個案子,主張權利從未停止才行。4.無法再次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不過,在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處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當時已經有了處理,自處理結果宣布之時開始,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如果至今已經超過時效的,雖然可以起訴,但對方一旦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要看是什么案子,如果是民事案件,則存在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是刑事案件,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犯罪分子不管過去多少年,都要為其犯罪行為付出代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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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濤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