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對其效力的判定不僅要考慮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要審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最高法裁判的案例中,當事人雖然與征收部門簽訂了補償合同,但因征收部門并未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前置的征收程序,因此,最高法認定該補償合同無效。今天,圣運律師就來為大家詳細解讀一下該案例,分析為何已經簽訂的補償協議會被認定為
松原市九州大地商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大地公司)將名下某國有土地使用權向當地吉林郭爾羅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郭爾羅斯銀行)為他人貸款設定抵押。抵押期限屆滿后,郭爾羅斯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郭爾羅斯銀行行使抵押權,該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后進入執行程序并被查封。因當地區政府作出城鎮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通知,案涉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隨后鎮政府與九州大地公司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合同約定了補償內容。郭爾羅斯銀行認為該《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其補償價格過低,存在明顯不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鎮政府與九州大地公司簽訂的《征地拆遷補償合同》無效。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都未支持郭爾羅斯銀行的訴訟請求,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鎮政府與九州大地公司簽訂的《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具有依據。在本案中,鎮政府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對案涉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此外,鎮政府作出《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所依據的《征地拆遷通知》中,載明收回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而案涉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將案涉土地納入征收范圍的決定存在爭議。另外,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鎮政府是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完成“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審批程序后收回案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從而就“適當補償”問題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同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雖然約定了“被征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對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補償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綜上,應認定鎮政府與九州大地公司簽訂的《征地拆遷補償合同》以及相關補償約定明顯缺乏依據,構成無效行政行為。
在征收補償糾紛中,由于征部門的違法行為,常導致已經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存在問題而被被征收人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圣運律師就以最高法案例為大家進一步介紹征收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
第一、未征收就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征收部門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有兩種,一是依照法定程序,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二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因將房屋征收,而將相關國有土地收回。但在本案中,區政府所作出的《征地拆遷通知》中,誤將案涉國有土地作為集體土地進行征收,不僅如此,區政府并未取得有權機關作出的征收決定,因此,區政府無權征收案涉土地,更無權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
第二、因逼簽達成的補償協議無效。雖已取得合法手續開展征收活動,但因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內容有異議無法按時簽訂補償協議,這時,很多征收部門便采用斷水斷電、暴力威脅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本質是被征收人真實意思的自愿表示,因此脅迫拆遷戶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系屬無效。
第三、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存在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該行政行為無效。安置補償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對實施征收活動的主體有嚴格規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具體實施征收活動的部門簽訂。對此,圣運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核實對方工作人員的身份,以免辛苦談判得來的結果化為泡影。
北京圣運律師提醒大家,征收補償活動是由一系列程序環環相扣組成的,所以了解征收程序對我們解決相關糾紛具有重要作用。為獲取滿意的補償內容,我們也應對征收程序進行多角度分析,全方位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