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賠償款有糾紛怎么解決,土地賠償款有糾紛怎么解決,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可以先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
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可以先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是:
1、協商解決,達成協商一致意見;
2、調解解決,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
3、仲裁解決,提交當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提取訴訟。
法院一般會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于無法調解的案件,及時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因此,出現對于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因為征地拆遷的程序相對而言很專業,所以還是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最終才能取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土地征收的審批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行了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依法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市或縣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耕地和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需報國務院批準)。
2、上述三個方案經批準后,各省對土地管理還有更加細化的規定,如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和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在五公頃以上的,仍要報省政府批準;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公頃以下的,在縣行政區域內,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時間少則幾個月,長則超過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依法應實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市、縣政府先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然后,土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后,由土管部門組織實施。
4、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后,再由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提出用地申請,由市或縣土管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再由市、縣人民政府給建設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屬出讓土地的,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劃撥土地的,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國家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審批程序,對于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保護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利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建設項目的供地進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解決土地征用補償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
和鄰居發生土地糾紛,鄰居說我占了她的土地,怎么也說不通,典型的流氓,不講理,遇到這樣的人怎么辦
鄰居侵占集體土地可以告他。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xxx占用了我的土地,應該怎么賠償
對于土地侵權行為所作出的賠償的數額,雙方是可以進行協商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占了他人的土地后造成損失的,被侵占人可以要求侵占人賠償損失,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土地房屋被征收了,怎么賠償的
田地被征用應當按照土地原用途賠償,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一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問一下土地合同糾紛怎么辦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3、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土地合同存在糾紛怎么舉證
書寫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寫明合同雙方的的基本信息、土地的基本情況、出讓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付土地使用權證、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法律分析:在土地糾紛中獲得賠償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爭議,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決。因為土地糾紛種類繁多,賠償標準也各不相同。
法律依據:
1.《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土地屬于國有土地,供國家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可以依法轉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宅基地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宅基地使用、變更和侵占等問題的處理方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城市土地出讓的程序和方式。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占用土地應當給予補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征收后應當進行公示,并對土地征收補償給予詳細解釋。
以上是關于土地糾紛中獲得賠償的法律依據,具體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一、土地糾紛怎么解決最好1、土地糾紛解決方法如下:(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法。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二、土地糾紛仲裁庭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2、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法律分析: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程序是: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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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霖博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