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程土地糾紛怎么辦,拆遷工程土地糾紛怎么辦,一、拆遷工程土地糾紛怎么辦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第一,當事人和解。除了檢查機關提起的公訴外,和解是最好的解決糾紛辦法,既能高效短時地解決糾紛,同時使糾紛各方都能盡可能的滿意,是雙贏或多贏的解決辦法;
一、拆遷工程土地糾紛怎么辦
可以選擇以下方式
第一,當事人和解。除了檢查機關提起的公訴外,和解是最好的解決糾紛辦法,既能高效短時地解決糾紛,同時使糾紛各方都能盡可能的滿意,是雙贏或多贏的解決辦法;
其二,第三人或單位調解。譬如人民調解中心等,利用民間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間進行梳理矛盾,找到問題解決點,從而找出各方滿意的方案,解決糾紛。相比第一種,此種方式需要找到協調能力強的第三方,也是較好的方式;
其三,行政機關調解。運用政府的公信力,尋求政府的中間人地位和政府的社會權威解決糾紛,是大多數難解決糾紛的解決途徑;
其四,國家賦予準法律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和行業法律人士組成仲裁庭,仲裁裁決具有判決書一樣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是上升到司法層面的解決方式;
其五,司法途徑。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此方法是糾紛的最終解決辦法,以國家機器保證判決的有效性和執行性。
二、房屋拆遷時的補償都有哪些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正常情況下,拆遷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只有支付完補償費才能夠進行拆遷。補償費包含了有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以及獎勵性補償費,因為拆遷發生糾紛的時候,雙方可以選擇私下調解或協商處理,無法調解一致的時候也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處理。
遇到拆遷糾紛可以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一、拆遷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形成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受理。應當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二、不按照回遷安置協議執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后,雙方應自覺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協議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從民法典中規定,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按照協議規定執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協議規定的,應當再次執行通過補救、損失賠償等方式。從民法典中看到違約后的責任,但是征地拆遷的補償協議和我們日常中簽的協議有所不同,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并非是民事協議關系,本身就是處于不平等狀態所簽協議也屬于行政協議,在出現糾紛以后不能通過民事協議的方法來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簽完協議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如果被拆遷人遇到補償協議簽完后拆遷方不履行協議的,被拆遷人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目的是要求拆遷方履行義務根據協議規定支付補償和對應的損失補償
三、房屋產權的糾紛如何解決
一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拆遷中土地糾紛怎么辦才能解決?
1、拆遷中若是發生土地糾紛可以采取的解決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
拆遷后土地糾紛的處理需要區分糾紛的起因以及類型、發生糾紛的主體等因素來確定,如果行政機關與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此時可以采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手段處理,如果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以及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2、對于征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手段。
對于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土地征用的行為,認為其存在違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確實認為不合理的,對該政府部門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處罰金。
3、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可以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
政府征地時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強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財產損失的,可以就侵權之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案情進行民事判決,可以要求該部門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復原狀等方式解決。
二、常見的土地糾紛有哪些?
常見的土地糾紛包括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等。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政府在作出房屋的拆遷決定之后、拆遷方實施拆遷行為之前,可能會發生土地糾紛。糾紛在發生之后,首先需要確定糾紛雙方當事人,然后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土地糾紛的處理方案。無法協商的,可以書寫起訴狀之后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
1、撰寫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
2、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交起訴狀;
3、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五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首先根據糾紛內容區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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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黛清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