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會變成嫌疑人嗎,已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會變成嫌疑人嗎,以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不一定會變成嫌疑人。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
以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不一定會變成嫌疑人。
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詢問筆錄的組成
詢問筆錄有統一印制的筆錄紙,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標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后,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詢問筆錄什么情況無效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二)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以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不一定會變成嫌疑人。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屬于證據材料,在案件偵辦階段須保密不得隨意泄露,公安機關是不會允許復印給當事人的,如果確實需要,可以在訴訟階段向法院申請調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能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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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嵐莉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