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證人筆錄還能變嫌疑人?,做完證人筆錄還能變嫌疑人,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以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不一定會變成嫌疑人。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證人是否會轉為嫌疑人,要由證據證實。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程序應當比其他案件更為嚴格。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于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一、做證人筆錄有哪些后果1、做筆錄會有以下后果:(1)筆錄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本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任何處罰。所以是不會有任何不良記錄的,不必擔心。派出所沒有下達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沒有被處罰;(2)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筆錄對自己的影響都不大;(3)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的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很大;(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筆錄,將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案的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二、不做筆錄能做司法鑒定么 不做筆錄能申請司法鑒定的。當事人只需要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相關的鑒定材料,之后就能夠進行辦理相關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可以是由相關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進行申請,也可以是當事人自主申請。司法鑒定只對受傷部位、受傷程度能夠達到的傷殘程度進行確認,對受傷原因不作確認,因此不需要公安局提供筆錄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法律分析:
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做完證人筆錄還能變嫌疑人
●做完證人筆錄還能再拘留嗎
●證人做完筆錄還有什么事
●做完證人筆錄后后續還有事嗎
●做完證人筆錄是不是就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了
●證人做完筆錄后還需要協助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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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做了筆錄還要去出庭嗎
●證人做完筆錄后,又反悔怎么辦
●證人筆錄做完以后還會再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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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證人筆錄會被變成嫌疑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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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睿亮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