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會變成犯罪嫌疑人嗎,證人會變成犯罪嫌疑人嗎,法律分析:證人是否會轉為嫌疑人,要由證據證實。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程序應當比其他案件更為嚴格。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于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
法律分析:證人是否會轉為嫌疑人,要由證據證實。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程序應當比其他案件更為嚴格。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于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犯罪嫌疑人的話可以當證據。但不能作為獨立的證據,人民法院是不會輕信口供的,以與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證人是犯罪嫌疑人嗎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那么犯罪嫌疑人能當證人嗎?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叫證人,是相互供述和辯解,可以作為參考;與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看是否能夠相互印證,以查明案件事實。
司法實務當中,某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證人的角色是可以發生轉換的,隨著案件偵查的深入,證人也可能會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轉化為證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緩刑人員能當法人嗎
可以注冊公司,但可能擔任不了法人代表。注意,注冊公司(成為公司發起人)和擔任法人代表是兩回事。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從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要件來看,上述限制并未排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所以,你可能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視具體罪名),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所以你可能擔任不了法人代表。
緩刑期間注意
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三、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能探望犯罪嫌疑人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主觀:犯罪嫌疑人可以當證人。一般情況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不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會變成犯罪嫌疑人嗎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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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會變成犯罪嫌疑人嗎怎么辦
●證人會不會是犯罪嫌疑人
●證人有可能變成涉案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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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陳凝子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