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解決?,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解決,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3、征地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首先根據糾紛內容區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 .征地糾紛行政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進行起訴處理;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可以先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是:1、協商解決,達成協商一致意見;2、調解解決,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3、仲裁解決,提交當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提取訴訟。法院一般會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于無法調解的案件,及時作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因此,出現對于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因為征地拆遷的程序相對而言很專業,所以還是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最終才能取得滿意的拆遷補償。土地征收的審批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行了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依法應按下列程序辦理:1、市或縣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耕地和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需報國務院批準)。2、上述三個方案經批準后,各省對土地管理還有更加細化的規定,如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和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在五公頃以上的,仍要報省政府批準;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公頃以下的,在縣行政區域內,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時間少則幾個月,長則超過一年。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依法應實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市、縣政府先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然后,土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后,由土管部門組織實施。4、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后,再由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提出用地申請,由市或縣土管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再由市、縣人民政府給建設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屬出讓土地的,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劃撥土地的,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家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審批程序,對于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保護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利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建設項目的供地進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行政裁決及復議、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村委會或鄉政府進行調解,也可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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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璇夢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