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拆遷補償規定,鐵路用地屬于什么性質 ,法律分析: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收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
法律分析: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收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從利用類型上來看,鐵路用地屬于建設用地。
鐵路用地是指用于鐵道線路、輕軌、場站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梁、林木等用地。 鐵路用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基礎,是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條件,是鐵路經營的重要資產,是鐵路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資本。
鐵路用地屬于國家交通運輸局的土地所有權,一切可以開發的建筑公司如果要取得開發和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鐵道部進行流轉土地拍賣,繳納土地出讓金,到地方鐵路用地規劃管理中心辦理鐵路用地規劃設計,報請國家交通運輸局批復申請。
具體而言,鐵路用地具有如下特點:
1.自然特點
鐵路用地基本沿鐵路線路、車站等設施在全國呈串珠樣線狀開放式分布。點多、線長、面廣、分布不均衡,且頻繁跨越地方行政區劃,多臨界。鐵路用地隨著四通八達的鐵路,以“帶狀”布局為主,跨省、連市、穿鄉,縱橫交錯,占用地域極廣,既有農村,又有城市,不受省、市、縣界的限制,這是任何廠礦或市(縣)占用土地所不具有的特點。
2.經濟特點
一是來源的低價或無償性。鐵路用地的無償和低價性應當是政府土地政策的基本價值取向。鐵路是國民經濟的交通大動脈。近年來,鐵路持續運力緊張已經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大力發展鐵路是當前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間的基本政策。而要發展鐵路,鐵路土地是最基本的投入。截至目前,國家對鐵路一直實行的是公益性主導下的鐵路用地劃撥政策。鐵路用地大多屬于劃撥用地,鐵路主要承擔土地征收補償和移民安置等費用,支出相對較低。二是屬于鐵路企業的無形資產。鐵路企業對鐵路用地只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不具有實物形態,因此,在資產類別上,鐵路用地應當歸于無形資產的范圍。其價值,通常在鐵路用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得以顯化。
3.法律特點
鐵路用地是依法取得了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無論是建國時國家征收的原鐵路用地,還是建國后國家留用土地,以及國家征收、劃撥的土地,都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以留用、劃撥等方式提供給鐵路企業,乃是將土地使用權授予鐵路企業。其法律憑證是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給鐵路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4.鐵路用地屬于專項用地
一是從來源看,鐵路用地是國家根據鐵路的性質和功能,以行政劃撥為主要方式提供給鐵路使用的專項用地。它作為運輸設施的組成部分;是鐵路運輸生產的基礎條件和基本要素。二是從利用類型來看,鐵路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具有建設用地的特性,如非養育性和空間性。所謂非養育性,指的是建設用地所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載功能和非產出功能。某些對于農業生產而言,生產能力很差的農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也可能成為很好的建設用地。這就意味著,當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發生矛盾時,首先要考慮把養育功能較高的土地優先用于農業生產。這也是我國法律規定耕地保護的原因所在。所謂空間性,是指為了獲得更多的承載空間和工程落腳點,建設用地不僅可以平面利用,而且可以多層化、高層化或者向地下發展。
5.始終以安全為第一目標
鐵路運輸安全是鐵路管理的永恒主題。鐵路用地管理必須圍繞和適應這個主題,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鐵路土地資產管理同樣必須首先滿足這一要求。鐵路用地是鐵路企業的資產組成部分,如何發揮這部分資產的效能,是鐵路土地管理部門所考慮的基本問題之一。
法律依據
《鐵路用地管理辦法》第三條 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由鐵路部門利用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撥)用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臨時用地是指根據鐵路建設的需要,短期內(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機械堆場用地,簡易道路和便線用地,取棄土場用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
高鐵鐵路兩側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為25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法律分析: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收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分析:
從利用類型上來看,鐵路用地屬于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
《鐵路用地管理辦法》
第三條 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由鐵路部門利用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撥)用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臨時用地是指根據鐵路建設的需要,短期內(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機械堆場用地,簡易道路和便線用地,取棄土場用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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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慧清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