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拆遷怎么賠償,集體建設用地拆遷怎么賠償,(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一、集體建設用地的租用年限是多少
個人租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于蓋廠房。法律規定的合同最高年限是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民法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
民法典規定,集體土地沒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只有國有土地才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的,依據不同的土地類型,處理方式不一樣,住宅用地一般是自動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1、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集體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
2、集體土地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
3、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一、集體土地拆遷有賠償嗎
1、拆遷對集體土地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2、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
3、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集體土地有哪些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中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
1、鄉(鎮)、村企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準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議使用的集體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第四,1982年以前農民集體自行使用本集體的土地;第五,過去經有關領導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一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的;第六,沿用已撤銷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土地。
2、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集體撥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轉來;第三,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
3、農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合同;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第四,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
1、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于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占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占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東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后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后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準,不得改作他用。
3、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拆遷區別如下:1、拆遷的原因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2、適用的法律不同;3、批準部門不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由國務院、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4、補償標準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給予的補償以房屋評估價值為依據,而評估價值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5、實施部門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6、強制執行程序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1、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二、集體土地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集體土地征地工作程序如下:1、告知征地情況;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3、組織征地聽證;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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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梓藝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