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怎么辦,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怎么辦,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關于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
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關于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第二種情況是安置協議已經簽字了,這種情況下就會很被動,因為一旦簽字了,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協議只能是跟拆遷方協商解除協議重新簽訂,如果拆遷方不同意,那就沒辦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認為拆遷中補償不滿意,記住不要輕易簽字,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拆遷補償不滿意怎么辦
1、補償安置問題
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予以解決: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做出約定。被拆遷的房屋已經出租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拆
2、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的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須經過三道程序:擬訂——公告——審批。
公告期間,被征地農民有權發表不同意見,并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批準征地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后對方不履行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后,雙方應自覺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協議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1、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
包括實際經營損失、預期經營損失。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
3、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拆遷獎勵費用
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協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拆遷補償協議跟誰簽訂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范圍較復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房屋征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3、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法律分析: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也不能和拆遷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但政府規劃的拆遷期限并不可能無限延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一、征遷補償程序
(一)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二)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三)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程序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一、拆遷已簽字但補償不合理應該怎么辦1、簽字的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撤銷。方法具體如下:(1)一旦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違反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拆遷補償的標準有哪些拆遷補償的標準具體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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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玲一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