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怎樣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怎樣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處分如下:集體土地使用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可以轉讓給集體成員,但僅限用于農業;連續2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處分如下:集體土地使用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可以轉讓給集體成員,但僅限用于農業;連續2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
一、誰有免費回收土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使用權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來回收。連續2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期的、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經核準報廢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被征地是什么意思?
被征地的意思如下:
1、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2、土地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國有,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權改變。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三、農村房屋后多少米為戶主所有
宅基地的使用權年限是根據使用人的身份來決定的。對于集體成員,申請宅基地后需要在兩年內建設住宅,否則會被集體收回使用權;對于非集體成員,通過繼承或者房產買賣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在房屋有居住價值期間可以居住或者出租住宅,但是不能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或者擴建。如果房屋年久失修,逐漸失去居住價值或者自然滅失,則集體也會收回該宅基地使用權。另外,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占用集體土地怎么處罰1、占用集體土地的處罰,侵占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處罰款、恢復原狀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二、占用集體土地違法嗎1、占用集體土地屬于違法行政。建設項目需要使用農用地等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如果未經依法征收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通過所謂土地“流轉”等方式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系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屬于違法行政。
法律分析:《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一、農村宅基地三證是什么
農村集體土地“三證”是指: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的合法憑證。
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的合法憑證。
二、政府征收土地閑置三年應如何處理
政府征收土地閑置三年的處理方式是:可以主張恢復耕種,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三、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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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樂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