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問題,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問題,1、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造成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隨意性極大。 我國《》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上自建房屋的拆遷
1、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造成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隨意性極大。 我國《》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上自建房屋的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現實中,一般是由政府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細則》進行補償,由于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置對象等方面均有差異,所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參照性,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十分混亂。這種隨意性不但造成了補償標準不統一,也造成了補償標準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許多糾紛,不僅極大地影響了黨和政府的聲譽,也直接影響了拆遷的進程和效率。在一些地區,政府為了引進投資,制定較低的補償標準,以犧牲農民的利益換取所謂的投資環境,使農民的利益得不到應有保護。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導致此類糾紛矛盾尖銳,處理難度加大。 2、對拆遷中農民的私有財產權保護不夠。 農民通過宅基地依法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屬農民私有財產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現實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法律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地方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卻將屬于農民私有財產的房屋一同處分。這種協議將私產與公產混為一談,其違法性顯而易見。從法理而論,房屋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農民是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只能由農民自己進行處分,所以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應從土地征用補償中分離出來。 同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償協議。但是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納入到了土地征用補償之中,房屋所有權主體作為被拆遷人不直接參與協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亦不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而是由拆遷人單方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有關拆遷補償和安置通常是由開發商一方說了算,協議中的一些規定屬于霸王條款,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優化”當地投資環境,加大了行政權力的介入,被拆遷人無論是否同意都得拆,剝奪了農民作為被拆遷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表達自己意愿、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實際上,一攬子包括在土地征用費中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就是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喪失房屋所有權的對價,他們對此豈能沒有發言權?這顯然違反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更不能體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關系。 3、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一樣,涉及很多法律關系。如拆遷居住房屋涉及的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費,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補償費問題及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及預期收益的補償問題,對利用宅基地內自建房屋從事生產經營并持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的拆遷安置問題,拆遷農房租賃戶時涉及的租賃法律關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同時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權益。由于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進行規范、相當一部分地區對上述問題比較忽視,在實際拆遷時,只將房屋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農村房屋的用途、性質及相關的權利,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任何私人房屋的拆遷都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這是國際通行的一條基本準則。國家發展必然要征用土地,城市化建設必須進行拆遷,拆遷就需要補償。同時,不管是對城市居民還是對農民,拆遷補償均應該是公平合理的。如果能夠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國家經濟建設、城市發展便不會造成更大的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這是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4、剝奪了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的訴權。 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并沒有將農民的房屋從土地征用中分離出來,而是將其包含在“地上附著物”中,所以在具體操作時,征地單位通常是將土地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補償方案一攬子支付給政府或村組,關于補償方案又是政府或村組與征地單位協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補償方案要經有關政府批準,對補償方案有異議或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政府部門處理。從法理而言,當一個私權利受到另一個私權利侵犯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采取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去解決,而當私權利受到公權侵犯時,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提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告的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在我國當事人不能起訴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同時,依據我國《》的有關規定,被征用方與征用方就征用補償有關問題達不成協議,對行政裁決又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農民個體作為被拆遷人時不是土地征用的一方當事人,所以就不能行使這種訴權,農民只能被迫接受政府裁決的方案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政策是各地的具體政策不同,請了解當地政府的實際政策。
下面是關于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最新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是怎樣的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二、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的房屋拆遷程序
(一)用地單位申請領取規劃用地許可證;
(二)申請拆遷許可;用地單位須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許可;
(三)進行拆遷宣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五)暫停有關活動;拆遷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停辦入戶和分戶等;
(六)拆遷人向房管部門確定拆遷實施方案;拆遷申請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擬定的拆遷活動作出安排,主管機關以備案的方案作為監督其拆遷活動的依據;
(七)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建筑物等進行拆遷評估;
(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九)拆遷安置。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的區別主要在于實行的是市場價和重置價,在補償價格上有差額。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拆遷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是真的土地所有權的征收,國有是使用權的征收,在適用法律上,集體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有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補償上集體按照建筑成本價,國有按照市場價,補償區別很大還有很多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一、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1、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2、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3、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5、交付土地。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有: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產權調換;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一、自建房子拆遷怎么計算補償
公式:自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被拆房屋面積單價+土地使用權面積基本價格+補貼單價)×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安置補助費。這里要注意,單價要參照周邊市場行情,安置補助費也要根據具體政策和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結合。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法律咨詢:
網友:在拆遷通知前蓋的房子,有什么規定嗎?
律師:拆遷補償事實上是對兩部分,土地和房產。
1、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即可獲得這個方面的補償。補償標準,當地應當公布土地級差地價,按級補償。
2、房子的問題,沒有證,看有沒有正式的建設手續,如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建設部門的開工許可。如有,也可按有證房產對待。如無,則按違法建筑對待,原則上無償拆除。
二、宅基地補償標準是多少錢
一般國家在征收宅基地的時候,是按照計算公式來計算補償費用的,其中宅基地補償公式和房屋補償公式都不一樣,具體如下:
1、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計算公式為: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一般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實際情況來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準、切不超控制標準。
2、房屋拆遷補償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需要注意的是:戶均安置面積,按照一百到一百五十平方米控制,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則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一平方米幅度內來確定具體補償價格。
三、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下面分兩種情況討論: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
此時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其形式如下:
1.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2.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
這種情況下,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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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靈若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