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怎么起訴,土地糾紛怎么起訴,土地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1、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并且把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上去;2、立案庭負責立案的法官接到當事人遞交的訴狀后,進行認真審查,符合
土地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并且把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負責立案的法官接到當事人遞交的訴狀后,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待庭長審批后,立即向原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交納訴訟費用通知;
3、經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
4、排期后,由立案庭當即或通過郵政速遞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需要直接送達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隊執行;
5、繳納訴訟費用;
6、法院出具收據。
土地糾紛需要的證據主要包括:
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土地糾紛侵權合同無效如何起訴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土地糾紛侵權合同無效向法院起訴的,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起訴,起訴時要提交起訴書、合同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土地糾紛起訴需要先收集證據,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操作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和操作。土地糾紛起訴需要先收集證據,包括土地證、合同、協議等相關文件,以及現場勘查、證人證言等。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操作包括以下步驟:編寫起訴狀: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編寫起訴狀;提交起訴狀:將起訴狀提交給人民法院,并繳納相關費用;等待受理:等待人民法院受理,并進行調解或審判。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相關操作時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并注意保護自身權益。同時也需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判例,以便更好地進行維權。如果遇到土地糾紛,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如果遇到土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協商解決:可以與對方協商解決,達成共識;仲裁解決: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如果協商和仲裁無法解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并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土地糾紛起訴需要先收集證據,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相關信息,建議先了解相關規定和程序,并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土地糾紛怎么解決最好1、土地糾紛解決方法如下:(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法。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二、土地糾紛仲裁庭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2、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土地糾紛解決途徑如下: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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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衛然可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