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被告的確定,關于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被告的確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從該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發包權對象有三個,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聯合社)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在土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的情況下,即使是以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名義發包給具體村民承包經營的,也不得改變該土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所有的性質。換言之,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由村民小組自行決定并組織實施分配的,該村民小組應是被告,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不應成為被告。即使是以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名義發包也一樣,因決定并組織實施分配的是具有獨立所有權資格的村民小組。反之,如果是由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決定并組織分配屬村集體經濟或村委會所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抑或是屬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那么決定并組織分配的該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就應是被告。
2、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看,村委會具有社會管理和生產經營的雙重職能,但具體針對某一項事務,其職能是單一的,要么行使生產經營職能,要么行使社會管理職能。作為村民與村委會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上體現的僅僅是生產經營——收益分配關系,與社會管理職能無關(村委會向各村民小組收取征地管理費等即屬行使管理職能的一面)為此,村民只有在與村委會形成收益分配關系的糾紛時,村委會才是適格的被告;如果村民是與村民小組形式收益關系糾紛,那么村民小組才應是適格被告,而村委會(或村經濟聯合社)即使是代表村民小組與村民簽訂過承包合同或是收取過一定的管理費用,也不應成為被告或是共同被告。理由一是村民小組是相對獨立的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征地款分配事項也是村民小組自行決定,并非村委會決定,它與村民之間的收益分配關系相對獨立,和村委會與村民之間在收益分配關系問題上是平衡的。理由二是村委會(或村經濟聯合社)與村民小組在不分配土地補償費侵權案件中并非是共同侵權人或法律規定的共同連帶債務承擔者,不屬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故實踐中不能將村委會與村民小組的關系作共同訴訟參與人含糊處理。
關于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被告的確定。審判實務中,誰應是該類糾紛案件的被告?各地做法不一,從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關法院的案例看,這幾個案例均是將村委會與村民小組當作共同被告來對待并下判的,但對村委會如何應與村民小組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案例中的
一、二審法院均沒有作出說明。房地產律師認為,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與其他案件比較有其不同的特點:案件的原被告固定、訴訟標的固定、案件引起的原因固定。為此,在具體確定該類案件的被告資格時,應掌握的原則是,誰決定組織實施分配屬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誰應是這類案件的具體被告。即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并組織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是被告;村委會決定并組織分配村委會是被告;村民小組決定并組織分配村民小組是被告。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從該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發包權對象有三個,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聯合社)、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在土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的情況下,即使是以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名義發包給具體村民承包經營的,也不得改變該土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所有的性質。換言之,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由村民小組自行決定并組織實施分配的,該村民小組應是被告,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不應成為被告。即使是以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名義發包也一樣,因決定并組織實施分配的是具有獨立所有權資格的村民小組。反之,如果是由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決定并組織分配屬村集體經濟或村委會所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抑或是屬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那么決定并組織分配的該村經濟聯合社或村委會就應是被告。
2、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看,村委會具有社會管理和生產經營的雙重職能,但具體針對某一項事務,其職能是單一的,要么行使生產經營職能,要么行使社會管理職能。作為村民與村委會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上體現的僅僅是生產經營——收益分配關系,與社會管理職能無關(村委會向各村民小組收取征地管理費等即屬行使管理職能的一面)。為此,村民只有在與村委會形成收益分配關系的糾紛時,村委會才是適格的被告;如果村民是與村民小組形式收益關系糾紛,那么村民小組才應是適格被告,而村委會(或村經濟聯合社)即使是代表村民小組與村民簽訂過承包合同或是收取過一定的管理費用,也不應成為被告或是共同被告。理由一是村民小組是相對獨立的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征地款分配事項也是村民小組自行決定,并非村委會決定,它與村民之間的收益分配關系相對獨立,和村委會與村民之間在收益分配關系問題上是平衡的。理由二是村委會(或村經濟聯合社)與村民小組在不分配土地補償費侵權案件中并非是共同侵權人或法律規定的共同連帶債務承擔者,不屬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故實踐中不能將村委會與村民小組的關系作共同訴訟參與人含糊處理。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可以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原告劉x芳是x安縣板東村3組的農民,于1990年3月與鄰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結婚?;楹笊幸蛔?。劉x芳結婚后,戶口沒有遷出,一直在村內生活。1995年x安縣統一調整土地時,板東村委會分給原告1.5畝責任田,并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政府征用了板東村民委400多畝的土地,原告的1.5畝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完畢,各類征地補償費用也轉支付給了板東村委會。板東村委會村干開會討論明確了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在將土地補償費用分發給農戶時,板東村委會提出原告劉x芳已經出嫁,而且其丈夫屬于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夫家分地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補償費,僅發給原告1.5畝責任田的青苗補償費,不發給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合計6萬余元,而且沒有安排劉x芳就業。喪失責任田,又沒有得到土地補償,使得原告劉x芳的生活確實困難。此后劉x芳多次找村委會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沒有結果。
為此,原告劉x芳于201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因為高速公路建設,征用原告土地1.5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板東村委會截留,訴請給付原告。
被告板東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是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發給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x芳的戶籍一直在被告板東村委會,并在被告處分得責任田,現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口為由,確定原告不應在本村分責任田,無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分到戶,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應得到作為其生活補助的土地補償費,被告應如數發給。被告拒不發放土地補償費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益。故判決板東村委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因土地補償費分配發生糾紛后,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按照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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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桂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