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房屋糾紛訴訟主體,集體土地上房屋糾紛訴訟主體,目前,由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同土地征用一并進行,所以房屋的拆遷補償方案也同土地補償方案同時制定。而補償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報政府批準,因補償方案引起的糾紛,只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筆者認
目前,由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同土地征用一并進行,所以房屋的拆遷補償方案也同土地補償方案同時制定。而補償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報政府批準,因補償方案引起的糾紛,只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筆者認為,這只適用于解決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的集體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正如前述所分析,對于基于商業開發之目的實施的征地拆遷補償應直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同時在國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遷中,由于在補償方案確定之后,補償協議大多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方簽訂,房屋所有人不參與簽訂協議,形成房屋所有權人和征地方無拆遷補償協議。那么發生糾紛時,房屋所有權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就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數額、安置方式等問題提起民事訴訟從協議本身來說,房屋所有權人不是簽訂協議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從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來講,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享有訴權。目前,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義起訴主張權利時,往往又以其不是協議一方當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導致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及時保護。筆者認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是一種社會活動,在這個活動中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是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對其所有權的享有是排他的,所從法理上講,對房屋的處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權人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處分,房屋拆遷實質上是拆遷人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折價購買,是一種民事行為,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和拆遷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單位簽訂協議的行為,只能認定為一種代理行為,如無房屋所有人授權,其簽訂的協議應為無效。所以房屋所有權人以自己名義就拆遷補償協議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當前現實中,拆遷人為了使拆遷順利進行,往往借助政府權力,將補償的事宜交給政府處理,關于補償費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發生糾紛,也存在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應區分不同情況,如果拆遷單位將補償款已支付給政府,此時政府就應履行代付補償款的義務,屬民事法律關系,被拆遷人可以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拆遷單位未按拆遷補償協議將補償費支付被拆遷人,也未支付給政府,被拆遷人可以拆遷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拆遷協議是政府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被拆遷人則可以政府為被告,以拆遷人為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發生土地糾紛,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集體土地爭議的起訴主體是:
1、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主體,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一、征地補償糾紛可以法院不予受理嗎
針對以下幾種情況的征地補償糾紛,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意見;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對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和分配方案的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
4、不直接起訴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和方案;
5、村民認為被征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知情權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農村戶口無宅基地如何處理
如果戶口上有所屬土地,可以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三、征收土地池塘怎么賠償
如果該魚塘屬村民小組管理使用,其被征收后補償應該屬村民小組。在農村,常出現個人承包魚塘的情況;如果魚塘的所有權屬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魚塘土地的征收所得應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承包人只享有對魚的損失補償或賠償。另外,要搞清魚塘是屬于村民委員會管理或是到具體的村民小組管理;如果是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己投資修建的魚塘,其土地征用所得補償屬該村民小組的全體成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糾紛的解決辦法具體如下: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這是解決承包糾紛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講理勸說,分清是非,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這也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是我國在特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前提下,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準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仲裁;4、訴訟解決。訴訟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終極途徑,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土地糾紛的類型:1、村集體或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履行中又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產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發包土地時暗箱操作,引起群眾不滿。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干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戶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于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復雜而難以解決。綜上所述,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復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起訴集體土地爭議應以村民小組或村委會的名義。村民小組和村委會是集體財產的管理人,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訴訟主體的村民小組和村委會有權提起訴訟。
一、土地征收公告有多久時間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同誰簽訂
將土地經營流轉承包給別人,這就需要簽訂專業的合同才能合法生效,具體應該跟誰簽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本村村民,在第一次從村里統一分配到土地的時候,那么一般有村委會代表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此簽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和村委會簽,簽完后所獲得的就是該土地的承包權。
2、如果是從其他村民那里租地流轉來的土地,那么則應該和原有的土地承包權所有者的那個村民簽合同,而簽完后所獲得的是該土地的經營權,而不是承包權,這里要注意。
三、離婚戶口沒遷走賠償有份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征地補償費指的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以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
若根據村集體的決議或自定的規定,離婚未出戶的一方依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則即便是已經離婚,還是農村集體中的成員,可以分征地補償款。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征地補償款不影響發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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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語慕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