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一)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fā)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fā)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如果村內有兩個以上集體經(jīng)濟組織,則它們之間就可能因征收補償費的歸屬發(fā)生爭議。
對于此種爭議應如何解決,《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糾紛。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的糾紛是否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對此問題的復函、答復及立案庭意見也頗不一致。
(二)傳統(tǒng)觀念影響導致的分配權糾紛。調查顯示:當前征地補償費標準偏低,非常有限的補償費用成為村民爭奪的目標,每個人都想爭得更多的補償金,而排除他人參與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權利而剝奪他人的利益享有成為村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劇增的主要原因。對于嫁城女、入贅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在實踐中各地各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行使自治權中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確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滿足一定條件才享有分配權,也有少數(shù)就給予分配權,但該分配權較同村組其他成員要小的多等,于是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為由,紛紛訴至法院,對該類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據(jù),在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往往導致越級上訪或群體上訪事件的發(fā)生。
戶主變更。在家庭成員中,“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為戶主的父母到“第二輪”承包時大部分戶主變更為子女,土地補償費分配時又由戶主到村民小組領取,這樣部分子女與父母在贍養(yǎng)問題上發(fā)生糾紛,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補償費。
(三)未被征用土地的戶主爭益。部分農戶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組分配土地補償費、房屋、土地補償費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時,以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向村(居)民小組索取該利益,村(居)民小組實行差別待遇。
(四)其他:當事人認為其具有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卻被排除于分配范圍之外而產生的糾紛。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而引發(fā)的糾紛。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尚存在爭議。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有人認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是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事務的處理,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出現(xiàn)的糾紛,只能有有關行政部門協(xié)調解決。所以,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二)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也有人認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jīng)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jīng)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jīng)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jīng)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xiàn),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一、是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人民法院對因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據(jù)。從法律上講,對來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依法屬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應屬于全體村民共有,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對集體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可見,對我國農村公民來說,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對該民事權利的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依法由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再說,集體經(jīng)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jīng)營、管理權的具體體現(xiàn),本身就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或村民)與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村、組)之間因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所引發(fā)的爭議應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對此,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一)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fā)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如果村內有兩個以上集體經(jīng)濟組織,則它們之間就可能因征收補償費的歸屬發(fā)生爭議。
對于此種爭議應如何解決,《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糾紛。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的糾紛是否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對此問題的復函、答復及立案庭意見也頗不一致。
(二)傳統(tǒng)觀念影響導致的分配權糾紛。調查顯示:當前征地補償費標準偏低,非常有限的補償費用成為村民爭奪的目標,每個人都想爭得更多的補償金,而排除他人參與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權利而剝奪他人的利益享有成為村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劇增的主要原因。對于嫁城女、入贅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在實踐中各地各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行使自治權中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確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滿足一定條件才享有分配權,也有少數(shù)就給予分配權,但該分配權較同村組其他成員要小的多等,于是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為由,紛紛訴至法院,對該類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據(jù),在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往往導致越級上訪或群體上訪事件的發(fā)生。
戶主變更。在家庭成員中,“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為戶主的父母到“第二輪”承包時大部分戶主變更為子女,土地補償費分配時又由戶主到村民小組領取,這樣部分子女與父母在贍養(yǎng)問題上發(fā)生糾紛,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補償費。
(三)未被征用土地的戶主爭益。部分農戶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組分配土地補償費、房屋、土地補償費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時,以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向村(居)民小組索取該利益,村(居)民小組實行差別待遇。
(四)其他:當事人認為其具有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卻被排除于分配范圍之外而產生的糾紛。
既然法律已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筆者認為有權參與分配的只能是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而認定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依據(jù)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唯一依據(jù)。在第一種分配方式中,應注意區(qū)分如下幾種情況:
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
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jīng)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4、大中專院校畢業(yè)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
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xù)未辦好而拒絕發(fā)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針對第一種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糾紛,筆者認為:
1、服刑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剝奪,不應當以其正在服刑為由拒絕發(fā)放;
2、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無權扣留村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存在其他糾紛應通過正當途徑、合法程序解決。
對第二種分配方式的主要糾紛,筆者認為:承包人死亡后,繼承人可繼續(xù)承包經(jīng)營責任田,但該責任田被征用后的補償費,繼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因為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無須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責任田后調整相應數(shù)量和質量的土地給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經(jīng)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有集體土地經(jīng)營管理單位應當調整又未能調整其他數(shù)量和質量相當?shù)耐恋亟o農民繼續(xù)承包經(jīng)營的,才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一、土地補償費包括什么
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經(jīng)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一是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guī)允許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于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地方性法規(guī)對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因此,對被征地村民請求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將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支付給其的請求一般不應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如放棄統(tǒng)一安置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至于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但土地承包經(jīng)營戶基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喪失有權從村委會獲得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該補償標準是多少,各省具體規(guī)定不一致。
法律分析:原告劉x芳是x安縣板東村3組的農民,于1990年3月與鄰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結婚?;楹笊幸蛔印芳結婚后,戶口沒有遷出,一直在村內生活。1995年x安縣統(tǒng)一調整土地時,板東村委會分給原告1.5畝責任田,并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政府征用了板東村民委400多畝的土地,原告的1.5畝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完畢,各類征地補償費用也轉支付給了板東村委會。板東村委會村干開會討論明確了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在將土地補償費用分發(fā)給農戶時,板東村委會提出原告劉x芳已經(jīng)出嫁,而且其丈夫屬于別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夫家分地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補償費,僅發(fā)給原告1.5畝責任田的青苗補償費,不發(fā)給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合計6萬余元,而且沒有安排劉x芳就業(yè)。喪失責任田,又沒有得到土地補償,使得原告劉x芳的生活確實困難。此后劉x芳多次找村委會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沒有結果。
為此,原告劉x芳于201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因為高速公路建設,征用原告土地1.5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板東村委會截留,訴請給付原告。
被告板東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是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發(fā)給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x芳的戶籍一直在被告板東村委會,并在被告處分得責任田,現(xiàn)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口為由,確定原告不應在本村分責任田,無法律依據(jù)。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分到戶,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安排就業(yè),生活確實困難,應得到作為其生活補助的土地補償費,被告應如數(shù)發(fā)給。被告拒不發(fā)放土地補償費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益。故判決板東村委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首先根據(jù)糾紛內容區(qū)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jīng)簽訂征地補償協(xié)議,如果該協(xié)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xié)議。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xié)調,而是裁決,協(xié)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jīng)協(xié)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書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結果
●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法院判決書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例
●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是法院受理范圍嗎
●征地補償判決書
●征地分配方案糾紛判決
●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由誰決定
●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征地補償款分配有爭議怎么辦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書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書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例
●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法院判決書
●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是法院受理范圍嗎
●征地補償判決書
●征地分配方案糾紛判決
●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由誰決定
●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征地補償款分配有爭議怎么辦
●酒駕會被判決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酒駕拘留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今日征拆法律知識更新
●拆遷未補償勝訴案例,2023年強拆判決違法賠償問題: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山東棗莊山亭區(qū)拆遷補償標準,組織賣淫罪判決案例: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威海高區(qū)的拆遷補償,民事判決可以上訴嗎: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拆遷補償?shù)恼{解案例,僅對一審部分民事判決上訴: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醉駕要多久才判決,醉駕一般判刑多久?:今日征拆法律知識更新
●城中村改造案例與經(jīng)驗,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生效判決是哪個: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樓房拆遷評估費怎么算的呢,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濮陽市杜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今日拆遷評估法律知識更新
●拆遷評估工作總結,孫洪某某、靖檢刑貪污罪、貪污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今日拆遷評估法律知識更新
●廣匯區(qū)拆遷補償標準,陳某某、楊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判決詳情!: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法院判決拆遷補償款,法院判決后多久領取動遷款: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長春拆遷補償公關,尷尬的遺囑法院判決: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漢中新集拆遷補償,張口口案子判決結果: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拆遷評估合同模板怎么寫范文,陳某某、陳某某等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今日拆遷評估法律知識更新
●拆遷評估合同模板下載電子版,陳某某、陳某某等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今日拆遷評估法律知識更新
●拆遷評估合同怎么寫范本模板,陳某某、陳某某等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今日拆遷評估法律知識更新
●昌吉新區(qū)拆遷補償,嫖娼可以成為判決離婚的依據(jù)嗎: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析產的房屋拆遷怎么補償,拆遷已經(jīng)完成析產糾紛法院判決后拿判決書到拆遷指揮部分進行分戶嗎: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拆遷補償多久可以執(zhí)行,法院判決后多久領取動遷款: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拆遷共有人安置補償分歧,僅對一審部分民事判決上訴: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結果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wǎng)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呂凱涵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