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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頒發拆遷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二、發布拆遷公告6/27/151531646.jpg"/>
二、發布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三、拆遷補償協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三、拆遷補償協商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愿、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四、進行裁決平等、自愿、合法的協商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四、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五、拆遷實施階段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五、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后,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么,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流程: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1)達成協議自動履行;達成協議不履行,在拆遷期限內未給予補償或拒絕搬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協議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2)拆遷達不成協議-----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有嚴格的法律要求)。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自行或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那么,拆遷人如何準確地定位自己呢?城市拆遷本身是民事活動,民事活動中的拆遷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集中表現在:
1、享有平等的保護自己民事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2、享有在行政裁決和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位的權利;
3、各自都有不服拆遷管理行政行為,并提起訴訟的權利;
4、各自都有權放棄或處分自己權利;
5、都有遵守拆遷法律、法規和拆遷期限的義務;
6、都有接受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監督的義務;
7、都有履行拆遷合同約定的義務;
8、都有履行法院對拆遷糾紛所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義務。總之,拆遷人無論是手握大權的政府機關,還是腰纏億元的開發商,在拆遷中他與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現在有些開發商或拆遷人在拆遷中不能準確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遷的行政意義。有的不是與被拆遷人平等協商,而是把申請行政強拆或申請法院強拆放在前提,有的該測算補給被拆遷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這結真讓人們百思不得其解。知識拓展:法律法規對拆遷人的相關規定:1991年3月22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國家建設部于1991年7月在《關于印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通知》中的填表說明中第1項,可以視為建設部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條例第八條中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的解釋,即拆遷人在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拆遷主管部門提交拆遷許可證的表格,該表格中規定拆遷申請人應當填寫項目批文、規劃批文、用地批文、及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對拆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拆遷人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
一、四川省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四川省拆遷補償標準是按照房屋面積和房屋的市場評估的價格計算。
1、人均耕地在1畝及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其兩項補償費倍數相應增加3倍,但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不超過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以統計部門調查公布的數額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對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所在市、縣的統計、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應對被征土地的產值進行實地調查,不得使用全縣的平均年產值數據。
二、征收土地的管理規定是什么?
市行政區域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對于房屋進行拆遷,那么計算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時候,是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共同來進行確定的,因為涉及房屋補償時,需要確定一下當地的房屋市場評估的價格,然后結合房屋的建筑面積,綜合的進行認定補償標準。
四川省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拆遷人拆遷房屋時,對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不提供實物住房。補償的貨幣數額根據房地產對拆遷房屋評估的價格來確定;
2.、產權置換
拆遷人拆遷房屋時,拆遷人實際解決被拆遷人的住房問題,以提供給被拆遷人住房,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拆遷的房屋情況進行選擇,最后結算新的住房和拆遷房屋之間的差價。
綜上所述,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房屋拆遷沒有協商補償安置怎么辦?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3、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開展拆遷工作的前提基礎,其應是拆遷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拆遷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生效,拆遷工作可以開展。
雖然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征收房屋,具有行政強制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行使,在征收雙方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不能直接實施強制拆除工作,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
(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
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文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種則屬于行政案件。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
一般來講,進入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案件主要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較明確。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
(三)涉訴案件社會影響的全局性。
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要求比較嚴格。城市的發展總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動中逐漸美化。在城市發展建設這一大局中,房屋拆遷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千家萬戶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們不能總是靠房屋產權人的覺悟,靠對他的強大政治思想工作來解決問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合理補償安置情況下,依法強制拆遷,靠法律來規范社會的每一個行為是必然趨勢。在這強大的壓力下,如何把握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依法強制執行與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矛盾,就成了我們法律、法官面前的一個坎。一般來說,城市發展的每一個足印都是與動拆遷密切相關的,每一次拆遷都有可能聯系千家萬戶的,在絕對公平不可能的情況下,如何找準雙方利益平衡的切入點,妥善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盡量不引起被拆遷人的對立情緒,杜絕、防范群訪或越級上訪,不造成負面影響,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房屋拆遷沒有協商補償安置怎么辦?在房屋拆遷的時候沒有得到自己同意就拆遷時,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以法律途徑來追究拆遷方的責任。房屋拆遷沒有協商補償安置拆遷戶是可以拒絕拆遷的,自己不能解決可以詢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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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的經濟繼續平穩發展,各種公共工程建設不斷開展。因此,征地的數量也就不斷增加。因此,了解四川征地補償新標準對于廣大被征地四川讀者來說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四川省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呢?就讓我們來具體了解下吧。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執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物價上漲幅度進行相應調整。
(三)繳納耕地開墾費標準
全省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審批農地轉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占補平衡。建設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標準,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前3年平均年產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物價、農業、林業和統計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前3年度相關統計調查資料制訂并報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匯總后送省國土資源廳。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相關資料對各縣(市、區)所制訂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提出修改意見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將本行政區域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向社會公布。
對于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四川省政府出具了相應的參考物價計算表格,您可以根據表格內容來計算您的補償費用。但是,根據具體市、區的不同,每個項目工程的補償款也可能是不同的,您可以在征地測量時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
[導讀]
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規矩的規定有那些呢?城市房屋拆遷,是當前群眾非常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依法拆遷,是維護被拆遷居民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和保障。那么,目前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規矩主要有哪些呢?記者采訪了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副司長沈建忠。
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規矩的規定有那些呢?城市房屋拆遷,是當前群眾非常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依法拆遷,是維護被拆遷居民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和保障。那么,目前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規矩主要有哪些呢?記者采訪了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副司長沈建忠。
一、與城市房屋拆遷相關的規定近期有何動態?
在我國,城市居民房屋受法律保護。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主的法規體系,但該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有的地方性拆遷法規和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應進行全面清理和修訂。
目前,建設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就進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政策開展調研,近期將出臺一個有關拆遷管理規范化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司法解釋已進入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階段。該司法解釋將突出體現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什么要求?
為什么拆,該不該拆,這是廣大被拆遷戶首先要問的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對拆遷有明確要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在城鎮房屋拆遷中,要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拆遷規模。
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是各地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經過立法機關表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現在存在的問題是,一些地方沒有規劃,或者有規劃也形同虛設,“規劃跟著領導走”。國務院明確要求: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狀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級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
三、房屋拆遷人須遵守哪些規定?
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實施房屋拆遷前,拆遷人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能作為拆遷人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怎么回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六、達不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怎么辦?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七、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是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管理的細化,該規程對受理申請、做出裁決和強制執行的條件、程序、時限,裁決書的內容以及不服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等做出了詳細規定,并明確要求書面裁決和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完善了拆遷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
八、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要求:房屋拆遷評估須依法按程序進行。房屋拆遷估價必須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確定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確定。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拆遷估價機構在房屋估價時,要參照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評估。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
九、對房地產估價報告有疑問找誰處理?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申請復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的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以上九點是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的規矩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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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四川拆遷新規3月1日實施,四川拆遷新規3月1日實施了嗎
投稿:陳盈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