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管轄有什么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有什么規定,法律分析:治安案件的管轄的規定如下:1、治安案件的管轄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轄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
法律分析:治安案件的管轄的規定如下:1、治安案件的管轄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轄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2、治安案件的管轄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規定如下:1、關于地域管轄。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2、關于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部門對刑法規定的95種案件可以進行管轄,主要分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等類型。指導、督促或直接偵辦治安部門門管轄的刑事案件,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一、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是什么1、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如下:(1)公安機關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刑事案件有權立案偵查;(2)使用各種秘密偵察手段的權力,包括秘密監視、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進行內線偵察和陣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術手段等;(3)有權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實行正當防衛。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派出所辦案的流程是什么1、立案,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2、偵查,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并查獲犯罪嫌疑人;3、破案,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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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呂樂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