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分析:勞動者一般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
法律分析:勞動者一般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員工曠工多久,公司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自行制定相關員工管理制度。故單位將曠工一定時間規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并不違法,此時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曠工多少天就會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在公司的規章制度里寫明的;那么曠工的天數也是由公司自行根據情況來制定的,該規章制度應當是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員工的。在實際操作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雇的尺度。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解除合同的條件如下: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合同是因被欺詐而訂立的;3、合同是因被脅迫而訂立的;4、是乘人之危而訂立的顯失公平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法律分析: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一般為十五天。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曠工3天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嗎1、曠工3天是否自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1)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曠工達到三日以上,視為員工自離,該項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政策的情況,且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經過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依據;(2)如果員工三天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曠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2、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3、清理債權債務關系;4、工作、業務的交接;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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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汐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