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農村宅基地面積,河北農村宅基地面積,法律分析:河北農村宅基地面積相關規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
法律分析:河北農村宅基地面積相關規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法律分析:對宅基地的使用建房,要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范下,符合“一戶一宅”基本條件,合理使用宅基地。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法律依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農村居民建設住房,每處宅基地用地標準:
(一)人均耕地一畝以下(含一畝)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內;
(二)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內;
(三)壩上地區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區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參照壩上地區標準執行。
深入貫徹落實土地管理和中農辦、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相關政策,按照穩慎原則,堅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進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責任體系,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積極爭取國家新一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推動建立依法取得、節約利用、權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有序、管理規范的農村宅基地制度體系,切實把農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市縣鄉村四級責任體系,較好履行部門職責和屬地責任;鄉鎮政府落實辦事機構和人員,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積極爭取國家級、省級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推介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典型案例。建立健全責任體系。按照“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的要求,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權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范圍,盡快建立健全上下貫通、左右銜接、各司其職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責任體系。拓展資料:落實職能、機構和人員,承接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安排的宅基地改革與管理工作。鄉鎮要落實審批職責,做到有人管、及時管、管得好。組織開展不同層級的農村宅基地工作宣傳培訓,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法律依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h(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1.宅基地面積標準,最高不超過125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超過140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三人以下建房不超過75平,中戶:即四至五人建房不超過110平,大戶:六人以上建房不超過125平方。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可增加15平。一、宅基地申請條件如下: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二、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辦理需提交資料: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A4紙);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3、申請書一份、委托書一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三、農宅審批程序:
(一)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報國土所審核。
(二)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
(三)國土所審核無誤后,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
(四)審批通過后,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以批準的宅基地名單。
以上就是河北省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回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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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河北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限額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方怡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