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標準,法律分析:宅基地標準占地面積如下:1、宅基地面積標準最高不超過125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超過140平方。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三人以下建房不超過75平,中戶四至五人建房不超過110平,大戶六人以上
法律分析:
宅基地標準占地面積如下:
1、宅基地面積標準最高不超過125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超過140平方。
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三人以下建房不超過75平,中戶四至五人建房不超過110平,大戶六人以上建房不超過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每檔最可增加15平。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 (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 (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平方米以內,四人的農戶100平方米以內,五人的農戶110平方米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平方米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一、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1、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具體如下:(1)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2)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3)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1、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2、進行行政解決,尋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幫助;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 (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 (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墻外包為界,接拼的以墻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筑;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 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余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統一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筑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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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翔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