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遇到權屬不明的應該怎么補償?是否應該否補償?政府會不會因此而放棄征收?,在征地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違法征地、強行征地、征地補償不合理、征地遇權屬不明等。這些問題只要是征地拆遷便就會出現。不過,一旦出現違法征地的
在征地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違法征地、強行征地、征地補償不合理、征地遇權屬不明等。這些問題只要是征地拆遷便就會出現。不過,一旦出現違法征地的,征地補償不合理的,我們必須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除了違法征、征地補償不合理之外,在征地中權屬不明也是常常發生的一個問題,那么面對權屬不明的,在土地征收時該怎么辦?怎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是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如果產權人尚不明確,那就無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這就要求各糾紛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盡快解決糾紛。
但是,如果一直遲遲沒法解決,政府就不可以征收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具體如下:
一、政府部門有權對產權不明的房子進行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政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對產權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決定,但應依法作出補償安置。
二、征收部門絕不能以產權關系不明確、被征收主體不明確為由就降低或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同時明確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新補償條例相較于以往舊拆遷條例來說,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政府職能實現了回歸,從商業拆遷轉身為公益征收,法律關系亦由以往的拆遷補償型轉變為征收補償型,政府不再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也不再享有行政裁決權。
征收雙方由純粹的平等主體變成一方為政府,另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補償協議亦由純粹的民事協議變為帶有公法色彩的行政協議。
對于產權不明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補償決定,是行政法規賦予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其不能也無權拒絕,不能因為被征收主體不明確,就降低或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因為在公益征收過程中,按照國家邏輯和行政管理規律運作,是否征收、補償標準如何都因征收的公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哪怕對補償對象有爭議,政府也必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而不能因被征收物產權不明而影響整個征收工作的進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產權不明的房屋,也應該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要求作出補償安置。
三、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通常情況下對產權不明房屋補償安置應當通過以下程序進行,以確保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首先是報請程序。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房屋征收具體工作的實施者,其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組織進行調查登記,在調查登記后發現特定房屋屬于所有權不明狀態的,應當將上述情況報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其次是做出補償決定。在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收到報請程序后,應當根據已經做出的補償方案,并根據房地產評估結果,制定出對征收產權不明的補償決定,且補償決定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
最后是公告程序。在前面兩項都完成的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對于產權不明房屋的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而公告的目的就在于將房屋征收情況告知房屋權利人,通過公告,如果房屋權利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進行維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說,即便是被征收的房屋產權不明,政府部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征收的,也要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安置補償,不能因此而降低或是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補償不合理找土地管理部門部門解決。如果土地被政府征收所得到的補償低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由縣級政府處理解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政府機關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知情權
經歷過征地拆遷的人都知道,在征收的時候征收方會發布很多文件。比如征收決定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征收方不公開相關征收文件的情形。
老百姓是在征收中是最直接的利害關系人,當然,也有權利知道征地拆遷的相關信息。
我們都知道,一個合法的征地拆必須要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和公告程序。如果不公開相關信息,其實是侵犯了我們老百姓的知情權。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下需要公開的文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資料、征收補償方案論證結果及征求公眾意見情況等文件。
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用地批復(或征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材料等文件。
二、聽證權
對于這項權利,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很少有去組織聽證的。其實無論是征收決定公告還是征地補償標準是直接關乎老百姓的利益,聽證權的組織,就是為大家爭取利益、發表意見提供了保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法律都是有明文規定的,而征收方確是知法違法。
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無論是房屋或者養殖場等建筑物拆遷,都是需要通過評估公司評估。關于這個評估公司的選定,往往會存在征收方來指定一家評估公司來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針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要知道的是,評估機構的選擇并不是一方能夠決定的,哪怕是我們老百姓也要和征收方協商,因為你如果自己選擇了評估公司評估后,征收方也不會認可這個結果,你也會白白花費冤枉錢。
四、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很多老百姓有一個誤區,看到征收方發布了一個補償方案的文件,就覺得補償就是這樣的,是不可改變的。以至于征收方說多少補償,就是多少補償,說你只能安置,你就不能要貨幣。
在征地拆遷案件實際操作中,律師是通過以打促談的形式,從而獲得與征收方談判的機會,也就是說對于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都是“談”出來,并不是征收方單方面說了算。老百姓是有這個權利去和征收方協商。
城市房屋我們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而農村房屋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劃地重建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五、復議權和訴訟權
很多老百姓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后,才想到請律師,殊不知,已經晚了。對于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大家一定要記清,這也是一項很重要的權利。
老百姓最常見文書就是征收決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般來說,被拆遷人有權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日期超過60日的除外。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有權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權
有征地拆遷的地方就有違法強拆的行為,征收方脅迫家人逼簽、找社會人員入家逼簽又或者是半夜偷拆,再膽大的就是光天化日下進行違法強拆。對于老百姓來說,輕點就是人身和財產有些損失,嚴重點的話可能就是條人命。
對于違法強拆,律師都會說千萬不要去阻止,你一旦去阻止,迎接你的只會是征收方利用一切手段將你送進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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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在征地拆遷中遇到權屬不明的應該怎么補償?是否應該否補償?政府會不會因此而放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