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問】A村五組始建于1959年,實行單獨核算五組的土地來源于二組A村五組始建于1959年,實行單獨核算五組的土地來源于二組,三組共計160畝。到1982年A村村委會將此土地160畝承包給原五組七十名群眾耕種直到199
【問】A村五組始建于1959年,實行單獨核算五組的土地來源于二組A村五組始建于1959年,實行單獨核算五組的土地來源于二組,三組共計160畝。到1982年A村村委會將此土地160畝承包給原五組七十名群眾耕種直到1992年,承包款交A村村委員會,1992年五組解體,七十名群眾納入各村民小組管理。1993年A村村委員會將該160畝土地向全村招標承包至1999年底,二,三組群眾認為該160畝土地是組建五組時從二,三組劃出來的,現在五組解體應該歸還二,三組,我想詢問此土地是否應該歸還二,三組。其中在1994年時,縣政府為A村村委員會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證》該證中包含了有爭議的160畝土地(此土地是從二,三組劃給五組的),但是在當時二,三組群眾就該土地和村委員會引起爭議,并有縣政府的糾紛調解通知書。我想問一下土地處于爭議狀態是否可以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現在二,三組已經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消該《集體土地所有證》,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為A村頒發的《集體土地所有證》認定事實清楚,發證的程序合法,適用的依據正確維持了該《集體土地所有證》。最后有什么法律可以為二,三組爭回這160畝土地,撤消原來的集體土地所有證。【解答】《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從您提供的材料看,A村五組160畝的土地從1959年起開始使用,即在實施《六十條》之前就享有使用權。至于其是否享有所有權,應當根據實施《六十條》時(1962年9月)“四固定”的情況確定。如果正如您所說的那樣,“1982年A村村委會將此土地160畝承包給原五組七十名群眾耕種直到1992年”,那該土地可能是A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該160畝土地不論是五組或者A村委會農民集體所有,雖然該地是“從二,三組劃出來的”,但都不屬于二,三組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理下列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一)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二)跨鄉級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三)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前款第
(一)項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也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五組解體后,其承包經營的160畝土地在1994年被縣政府確認為A村村委員會農民集體土地并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證》,縣政府的確權和頒證行為是有法律根據的。至于該行為是否合法,二,三組可以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審查認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
二、三組爭回這160畝土地”的訴訟請求而言,首先,該土地在實施《六十條》時確認給五組農民集體所有;第二,該五組農民經濟組織解散后,需要重新分配該160畝土地;第三,除了該土地原來是“從二,三組劃出來的”理由外,“
二、三組爭回這160畝土地”還應有其他合理和充分的理由。如果不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二、三組爭回這160畝土地”的訴訟請求是不能成立的。
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后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丟了怎么補
1.集體土地證遺失補辦的材料:補辦土地證申請;填寫土地證遺失具結書;土地證復印件(加蓋出具復印件單位公章);登報聲明原土地證遺失的報刊一份;土地權利人身份證復印件,須委托的應提供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遺失土地證原因的說明。
2.登記聲明原集體土地證遺失作廢的報紙,單位或村委會的證明。補辦土地證的程序,辦事應當具備的條件,土地證書丟失;其他需要補辦土地證書的情況。辦事所需要的手續、材料及相關文件,土地權利人應向土地登記機關報失;土地權利人應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其土地證書滅失。
3.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在媒體上的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審核,留復印件一套)。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類型
1.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2.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3.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一)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二)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三)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于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派出他人對于其行使權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并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三)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于物的占有、適用、收益,還包括了對于物的最終處分權;,(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占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于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并不消滅;,(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誰的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總的來說,集體土地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是誰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二、集體土地確權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1、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2、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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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如何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