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拆遷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哪些,農村征地拆遷容易出現的問題有: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2、征用土地公告不。3、不告知聽證權。4、調查工作不細致。5、補償、安置不到位。一、關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新規定?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
農村征地拆遷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2、征用土地公告不。
3、不告知聽證權。
4、調查工作不細致。
5、補償、安置不到位。
一、關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新規定?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并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后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2、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進行批準,批準之后并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3、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準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二、拆遷的法定程序
合法的征地拆遷程序如何進行,首先根據需要上級政府審批的程序簡單歸納為三個階段:審批前、審批中、審批后。審批前:一是發布征地告知。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二是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收人確認。三是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四是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擬定“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向上報批。審批中:法律明確規定,征收土地的,應當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審批后:一是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二是辦理補償登記。三是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四是舉行聽證。五是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六是實施征地、交付土地。以上三個階段就是涉及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的法定程序,缺少任何一步都可能會導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在遇到征地拆遷時一定要看清楚征地項目是否合法,如果認為不合法,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如何規范征地拆遷補償程序
規范征地拆遷補償程序的方法是:
1.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
2.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3.告知聽證權要使用;
4.調查工作要細致;
5.補償、安置要到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問題。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征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強,普遍認為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不認可,要求提高征地補償費用。在青苗、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上,村民想方設法、瞞天要價,造成征地協議簽訂難。
2、被征地塊搶種、搶栽、搶建等問題。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圍,采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種搶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筑物、構筑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為制造征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征地補償款項分配問題?,F在支付征地補償款項一般是先從縣市財政統一撥付到鄉鎮財政所,然后再由村、組進行統一收益、統一分配。在具體發放中,村或組集體在分配時不根據補償款性質和法律規定加以區分,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發放不規范、標準不統一,人為侵犯村民的權益。被征地農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上產生的矛盾以及與村組干部的矛盾轉移到征地工作上來,借機阻攔,給征地工作設置重重障礙。
一、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異議怎么辦
不同階段的征地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1)公告階段。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關于提意見和要求聽證的時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上述意見。如果被征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實需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2)公告的實施階段
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條例的制定已經安排好了矛盾的解決方法,但是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維權來說成為了一種阻礙,實踐中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往往會被拒之門外。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的作出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直接產生影響,因此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無可厚非。根據《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征收人不服該行為,就應當有權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法律和法律需要進一步優化、協調才能更好的保護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
法律咨詢:
網友:新農村建設中的征地拆遷有何特色?
律師:新農村建設主要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
1、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2、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水平;
3、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和美麗宜居鄉村建設;
4、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業和農民工市民化;
5、實施脫貧攻堅工程。從一號文件中我們可以發現,基礎設施的建設、環境整治和鄉村建設都必然會涉及到征地拆遷,而又具體集中在道路交通、水電站、電網電線以及危房改造、住宅區統籌安置等項目上面。
1、政策制度不夠落實。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與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單獨設置,形成第三方監督管理體系。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既負責城鎮規劃區房屋拆遷和土地使用管理工作,還具體經辦征地拆遷協議的簽訂并發放安置補償等事宜,造成了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運行模式,不利于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2、業務資料不夠完整。相關單位普遍存在征地拆遷業務資料整理不規范、不完整,原始丈量、確認資料不齊全,未按各征地拆遷項目形成規范的業務檔案,有的業務原始調查資料與后期財務補償數據之間存在出入,但不能說明原因。加之個別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較差,補償資金支付表冊反映項目等內容不全,會計核算較混亂,賬務處理不規范,給后期被拆遷人的查詢和相關部門的檢查帶來了不便。
3、監管機構不夠到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制度不落實,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撥付和使用環節監管不到位,征地拆遷補償費應撥數、實際撥付情況不明,對已撥付的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未進行動態跟蹤檢查。
4、補償標準不夠明確。由于政府相關補償標準文件滯后,對部分不可預見的具體征地拆遷補償項目沒有明確補償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征地拆遷承辦單位為了完成任務而妥協,采取部分提高補償標準的方式來息事寧人,給征地拆遷戶范圍及標準之外的補償,在一定程度上人為造成了隨意提高補償標準,補償金額明顯超出實際情況等暗箱操作問題的產生。
5、資金使用效益不夠明顯。如2009年在對某縣高速公路審計時,發現該縣某村鎮上級撥付的征地拆遷資金,有的直接撥付至鄉鎮財政所,有的直接指名撥付至村組人員。補償安置資金未全部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核算下撥,而是誰申請給誰撥付,同一項目分別給業務管理部門和實施單位撥付補償款,導致產生重復撥付的問題。有的鄉村通過采取多報、虛報面積和提高補償標準等辦法,套取補償資金用于支付征地拆遷工程款、彌補工作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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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征地拆遷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