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合法房屋在被征收時,征收方不僅認定面積少于證載面積,在協商時還使用了威脅性語言。在咨詢律師后,李先生拿起了法律武器維權,
李先生在內蒙古某市買了一套房屋,因道路拓寬改造工程,征收方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及補償安置方案,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其后,征收方根據房管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認定李先生的涉案房屋面積為73.225平米,這個面積遠低于房屋的實際面積,征收方工作人員在與李先生妻子協商時使用了威脅性語言,李先生妻子進行了錄音。2018年3月底,征收方與李先生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為73.225平方米計算,對李先生進行補償。
李先生向律師咨詢,后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與征收方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購買該房屋時是按照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交納購房款,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權證》,在簽訂補償協議時,自愿減少房屋補償面積,放棄部分補償款明顯不符合常理。結合征收方相關工作人員與李先生妻子進行協商時使用的語言具有威脅性質的情形,李先生主張在征收方脅迫下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書》的理由成立。因此,判決撤銷案涉《安置補償協議書》,征收方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征收方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稱案涉房屋上大下小的現狀與產權證登記的上小下大矛盾,其根據《情況說明》認定房屋面積,房屋面積正確,協議內容合法有效,且全部履行完畢,李先生已經領取了全部補償款。
二審法院認為,李先生的《房屋所有權證》明確標明房屋面積為80.8平方米,未核實案涉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未綜合審查房屋檔案中全部相關材料,僅根據《情況說明》認定案涉房屋面積,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協議并責令征收方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并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協議,應當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也不得以協議為名,損害行政協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在有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檔案記載的情況下,征收方認定的面積少于房屋面積,損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當。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征收方的行為明顯違法,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了,應及時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通過法律程序爭取合法權益,避免后續爭取合法權益陷入被動。”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