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先生在基本農田里種了5000多棵大樹。如果僅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來看,遇上征收他是不能獲得賠償
這是為什么呢?
萬先生租吉林公主嶺市桑樹臺鎮農民的承包地種樹。后因長雙高速公路公主嶺段改擴建工程建設,這塊土地在征地范圍內。
公主嶺市政府以書面形式發布了高速公路(公主嶺段)擬征地、拆遷通告及補充通告。之后長雙高速公主嶺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作出《關于限期清除長深高速公主嶺段占地界內苗木、大棚等地上物的通知》,要求占地界內苗木的栽種人及大棚經營者限期清除。
再之后,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委托第三方進行調查,確認萬先生實際所有的符合賠償標準的林木數量為5524棵并據此作出評估,將林木補償款發放到公主嶺市桑樹臺鎮農村經濟管理站,但萬先生未領取。
后來這些樹被施工單位沒有合法手續清除。萬先生不服,告到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將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將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行政機關應予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拆除。
本案中,被告除作出過《關于限期清除長深高速公主嶺段占地界內苗木、大棚等地上物的通知》外,均未履行其他行政程序就對原告的涉案地上物實施拆除,剝奪了原告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且涉案的“通知”不是行政處理決定,故被告拆除原告涉案地上物的行政行為程序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但鑒于行政行為已實際執行,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故對該行政行為確認違法,萬先生有獲得行政賠償的資格。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公主嶺市政府沒有合法手續清除萬先生種植的林木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作出賠償。
在這起案件中還有個爭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任何人是不能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業的,但萬先生是在基本農田上種楊樹。但為什么還有資格獲得賠償呢?
就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作出解讀。他表示,萬先生本不具有獲得地上物補償的權利,但因行政機關未依法定程序實施沒有合法手續清除,剝奪了萬先生自行救濟的權利,導致其栽種的林木不能及時自行處置,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所以說,在征地案件中,是與非、賠與不賠,涉及到專業法律知識,不是那么簡單明了的。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之下,拆遷戶會更加明確自己的處境以及爭取合法權益最終結果的可能性,也會獲得更好的爭取合法權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