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征兵工作條例最新修正, 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征兵工作條例最新修正 (1996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1996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征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兵役登記和報名應征
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四章 審定新兵
第五章 交接和運送新兵
第六章 接收退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兵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兵員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征兵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征兵工作。戰時的征兵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和國家的專門規定實施。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公民和接兵部隊人員,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動員和鼓勵公民積極報名應征。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本單位的征兵任務。
第四條 每年征集新兵的數量、范圍、對象、時間和要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軍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征兵命令確定。
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征兵命令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征兵工作領導機構并設立征兵辦公室。征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交通、人事、監察、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和團體抽調人員組成,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
第六條 征兵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兵役登記、宣傳教育、兵員分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被裝發放、新兵交接和運輸等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保證新兵政治、身體、年齡、文化條件的措施,確保新兵質量;
(三)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征兵工作;
(四)做好征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防止發生事故;
(五)負責辦理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工作;
(六)承辦征兵工作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規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宣傳征兵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兵役登記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征兵工作的需要。
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管理和使用,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有征兵任務的基層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本單位的征兵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對檢舉揭發征兵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和逃避服兵役行為有功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兵役登記和報名應征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登記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承辦本轄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承辦兵役登記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地區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發給《兵役登記證》。
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到承辦兵役登記工作的單位進行兵役登記,如實填寫本人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地區當年達到服兵役年齡的公民名單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征兵開始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部署,發布征兵公告,設立征兵報名站。
第十三條 征兵時,應征公民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學歷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征兵報名站報名應征。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到征兵報名站報名的,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報名。
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十四條 應征公民不得拒絕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安排的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十五條 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必須在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表上簽字,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情況負責。
第十六條 征兵工作人員需要了解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
第十七條 被抽調參加征兵工作的人員,其工資、獎金和其他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原標準發放。應征公民接受體格檢查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原標準發放。
第四章 審定新兵
第十八條 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結束后,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安排人員和接兵部隊干部,共同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雙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走訪調查。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本著擇優選送的原則,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雙合格的應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預定人員名單,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條 預定新兵名單確定后,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所在單位應當將預定新兵名單張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張榜公布的預定新兵名單有不符合條件的,有權向征兵辦公室進行舉報。征兵辦公室接到舉報后應當調查核實,對經調查核實確不符合征兵條件的人選應當及時調換。
第二十一條 審定新兵名單,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召開有征兵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和體格檢查組、政治審查組、接兵部隊及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定兵會集體審定。
第二十二條 應征公民服現役,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收到《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二十三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在職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其應享受的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家屬享受軍屬待遇。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交接和運送新兵
第二十五條 交接新兵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共同組織實施。交接雙方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絕交接。
第二十六條 部隊派人接兵的,新兵交接在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所在地進行。新兵交接前由新兵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并負責所需費用。新兵交接后由接兵部隊負責管理,所需費用由接兵部隊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接兵部隊和交通、航空、鐵路、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新兵運輸計劃,做好新兵運送工作。
機場、車站、港口和軍供站(兵站)應當協助接兵部隊做好新兵運輸和中轉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章 接收退兵
第二十八條 新兵入伍后,發現身體或者政治條件不合格,被部隊作退兵處理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調換被部隊退回的新兵。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并通知原征集的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領回,注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通知的十五日內予以在原地落戶。入伍前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在接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通知的兩個月內予以復工、復職。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接到學生本人復學申請的十五日內準予復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處理,給予罰款的,按照當地一個義務兵年優待金一至五倍的數額執行;是在職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應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后不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經教育不改的,應取消其當年入伍資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應征公民入伍后,在規定的檢疫期內擅自逃離部隊,并被部隊作退兵處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被部隊作退兵處理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并責令退還已領取的全部優待金。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一)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
(二)不按照兵役機關的要求組織本單位達到服兵役年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
(三)幫助達到服兵役年齡男性公民逃避兵役登記或者幫助應征公民逃避征集的;
(四)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
(五)在對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或者政治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拒不接收部隊按照規定退回不合格新兵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錄用或者錄取拒絕、逃避征集的應征公民就業、就學的;
(八)有其他妨礙征兵工作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條例規定收繳罰款時,應出具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三十四條 征兵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二)行賄、索賄、受賄的;
(三)偽造或者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和其他假證明的;
(四)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虛作假的;
(五)拖延或者拒絕交接新兵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第三十六條 接兵部隊人員違反征兵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并通報其所在部隊處理。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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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征兵工作條例最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