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條例2024最新版,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條例2024最新版 (2017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2017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稅收管理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四章 稅收服務
第五章 稅收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稅收保障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信息化支撐、司法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完善稅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稅收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相關工作。 ?
第二章 稅收管理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適時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和組織財政收入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稅收法律法規,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價機制,采取有效稅源監控措施,根據稅源結構和分布狀況,實行稅源分類、分級、分項管理,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十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款。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協議規定的范圍、期限內依法代征和解繳稅款,并妥善保管稅收票證,不得擴大或者縮小代征范圍,不得不征、多征、少征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繳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監督,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續費。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涉稅信息。
第十二條 自治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實名辦稅。稅務機關應當合理確定推行實名辦稅的業務事項,明確實名辦稅人員范圍,按照國家規定收集和使用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優化辦稅流程,方便納稅。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納稅人涉稅信息時,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
第三章 稅收協助 ?
第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稅收協助義務:
(一)向稅務機關提供掌握的與稅收征收管理有關的信息;
(二)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管控,防止稅收流失;
(三)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款征收、稅收檢查、稅收強制措施或者強制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收協助職責。
第十五條 自治區應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現代化建設,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健全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涉稅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涉稅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涉稅信息實行動態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自治區稅務機關會同大數據等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稅務機關參照制定涉稅信息目錄并報自治區稅務機關備案。
涉稅信息目錄應當明確涉稅信息內容、提供部門、格式、更新頻率、使用范圍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涉稅信息目錄的要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并對其進行校核、確認,確保信息完整、準確、有效、可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依法履行稅收義務,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同時將處理文書抄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處理文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反饋有關單位。
其他有關機關、部門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因條件變化已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并依法追繳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而沒有享受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后應當依法退還多繳的稅款。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繳稅款;在進行破產清算時,人民法院發現未結清稅款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二十一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稅務機關因稅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稅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 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和車船等權屬登記,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合法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按規定提交的,依法不予辦理。
第二十三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稅務機關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完稅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對未提供完稅憑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及時將信息通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二十四條 舉辦商業性演出、比賽、會展、商貿交流等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代征、代扣代繳稅款,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等涉稅信息報送活動舉辦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的賬戶、利息總額、期末余額信息以及數額較大的單筆資金往來相關信息,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并依法提供。 ?
第四章 稅收服務 ?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等服務,普及納稅知識。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辦稅服務,改進辦稅方式,切實減輕辦稅負擔,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序、服務規范、稅收優惠、權利救濟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正、公平、公開地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并為所有納稅人提供自身納稅信用級別查詢服務,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布。
稅務機關應當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予以優待。
稅務機關應當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涉案人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監管,不得強制、變相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涉稅專業服務或者指定、變相指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第五章 稅收監督 ?
第三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情況實施財政監督。稅務機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決定。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反饋改進結果。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檢查制度和稅務稽查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檢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稅務稽查,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檢查前,可以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檢舉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稅收流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和流失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涉稅信息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二)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財物,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條 依法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各類非稅收入,其征收的保障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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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條例2024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