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24最新?修訂, 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24最新?修訂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 報
第三章 規 劃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保 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世界遺產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文化強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及《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的申報、規劃、管理、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世界遺產,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包括世界遺產地及其緩沖區。
第三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政府主導、全民參與、永續利用、世代傳承的原則,確保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應當共同保護、共同編制規劃、共同管理、共享資源、共同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協調機制,解決世界遺產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世界遺產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世界遺產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明確承擔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應當由所在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建立或者明確承擔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世界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并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中文化遺產部分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由世界遺產所在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世界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經費除政府投入外,通過社會捐贈、有償使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等方式籌集。
第七條 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世界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對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世界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世界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二章 申 報 ?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世界遺產申報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申報的指導、監督和審核工作;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的指導、監督和審核工作,并協同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中文化遺產部分申報的指導、監督和審核工作。
第十條 世界遺產申報流程分為申請列入《世界遺產預備名錄》、申請開展預評估和正式申報世界遺產三個階段,申報條件和材料按照國務院世界遺產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世界遺產申報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市級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報列入《世界遺產預備名錄》的項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完成世界遺產價值調查,編制申報材料,按照世界遺產類型報經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向國務院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開展預評估的項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世界遺產類型向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相關省級部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向國務院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正式申報世界遺產的項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世界遺產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相關省級部門意見,提出審核建議,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向國務院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第三章 規 劃 ?
第十四條 世界遺產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
對新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世界遺產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應當自列入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期屆滿前一年,應當組織完成下一期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編制。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編制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在充分開展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評估和社會經濟調查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并與已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以及自然保護地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六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組織審核,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務院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制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的自然保護地、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街區等相關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編,應當與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相銜接。
第十八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管理需要,編制世界遺產地及其緩沖區巡護監測、科學研究、教育展示、游憩體驗、能力建設等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專項規劃。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經市(州)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相關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確保世界遺產地真實性、完整性前提下,按照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科學合理劃定自然和歷史文化教育、生態科普、森林康養、休閑度假、野生動植物觀賞等活動的區域、線路,建設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態體驗、文化展示等基地,為社會提供生態產品和公共服務。 ?
第四章 管 理 ?
第二十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實施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專項規劃;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世界遺產保護范圍的保護措施、管理制度;
(四)組織世界遺產資源調查、評價、登記、巡護監測工作;
(五)協調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單位、原住居民涉及世界遺產地及其緩沖區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工作;
(六)組織和協助開展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的科學研究以及交流合作、宣傳教育、展示傳播和游憩體驗工作;
(七)組織和協助開展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人類活動監測監管工作,依法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協助開展履行國際公約工作;
(九)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其他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遺產動態監測預警系統和監測管理、信息報告制度。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實施和突出普遍價值的保護狀況進行監測,定期編制上報監測評估報告。監測數據應當依法納入政府公共數據平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日起一年內,世界遺產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準的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和管控分區,設立界碑、界樁、界牌等界線標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世界遺產徽志。
第二十三條 因世界遺產大會決議要求、世界遺產保護管理需要和支撐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載體發生變化等原因,確需對世界遺產保護范圍進行調整的,由原申報世界遺產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世界遺產類型向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按照世界遺產申報程序組織審查,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轉報國務院世界遺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影響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優先吸收原住居民參與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世界遺產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指導、幫助原住居民采用有益于世界遺產保護的生產生活方式。
因保護世界遺產確須遷出原住居民的,由世界遺產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搬遷補償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和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在世界遺產地開展高速公路、鐵路、港口碼頭、輸氣管線、輸電線路、大型水庫、纜車、索道、風電、水電以及其他對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報告,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后,出具審核意見。
在世界遺產地開展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報告,由市(州)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后,出具審核意見。
在世界遺產緩沖區開展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報告,由其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后,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 在世界遺產地開展下列活動前,應當向所在地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
(一)設置商業廣告、舉辦商業展覽等活動;
(二)開展科學研究、標本采集、教育實踐、商業影視拍攝、演藝演出、節慶賽事等活動;
(三)原住居民在遵守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和不破壞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前提下,在不擴大原有生產生活活動范圍條件下修筑必要的種植、養殖和生活用房設施;
(四)在城鎮開發邊界和城鎮建成區、傳統自然村落、居民集中安置點范圍內,開展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的活動;
(五)已建能源、交通、水利、民生、旅游等設施在不擴大規模、不改變性質、不新增占地前提下的更新、維護和改造活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已批準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由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實施的巡護監測、科學研究、教育展示、林草防火、能力建設等保護管理設施建設項目,不再編制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報告,但是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讓、出租、出借世界遺產資源。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對保護管理工作不力、嚴重影響突出普遍價值、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世界遺產,可以約談該世界遺產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
第五章 保 護 ?
第三十一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地、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要求。
世界遺產保護范圍與自然保護地、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等保護范圍重疊的,重疊區域適用更嚴格的法律保護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世界遺產地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一)污染環境,破壞生物多樣性、地質遺跡、自然景觀以及文物的;
(二)非法采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損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
(三)非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
(四)擅自拆除、移動、損壞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和管控分區界線標識及徽志的;
(五)開山、采石、墾荒、取土、采沙等破壞地表、地貌活動的;
(六)建設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的;
(七)開發房地產項目,修建別墅、私人會所、高爾夫球場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八)建設規模化畜禽和水產養殖場的;
(九)建設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的,但是滿足公共需求的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管道所需的設施除外;
(十)勘查、開采礦業資源的,但是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且依法經批準的礦業資源勘查和開采活動除外;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或者破壞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劃定了緩沖區的世界遺產,其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緩沖區保護管理工作,確保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有效保護和世代傳承。
世界遺產緩沖區禁止開展對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有較大負面影響的建設項目。
世界遺產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世界遺產緩沖區建設項目負面清單,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清單目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世界遺產地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對已引進的破壞生態系統穩定的應當清除或者遷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等應當建立世界遺產安全檢查監督機制,開展生物安全監測,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世界遺產地應當使用環保車船和清潔能源。世界遺產地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六條 進入世界遺產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世界遺產資源和各項設施,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 世界遺產地實行訪客限額管理。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力和生態監測數據,科學合理確定訪客數量,建立世界遺產分區分時封閉輪休制度,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世界遺產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遺產防災減災工作納入縣級防災減災規劃,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制,建設防災減災設施,儲備應急救援物資,保障世界遺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 對世界遺產地的文物古跡進行修繕、修復、保養時,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及其風貌的原則,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四十條 世界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加強世界遺產標識傳播、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推動世界遺產數字化保護和應用。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世界遺產保護志愿者工作機制,接受志愿者服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保護。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對世界遺產造成損害或者破壞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自然保護地管理、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世界遺產主管部門審核開展建設項目或者在世界遺產緩沖區范圍內開展對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有較大負面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世界遺產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建設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原狀,并處以違法項目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五條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除按照《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外,涉及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24最新?修訂,